▲台灣劉姓及林姓男子協助中國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未遂,被台南高分院分別依國家安全法等合併判刑。(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一名台灣劉姓男子,被中國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吸收,回台欲吸收現役或退役軍官赴中國加入共產黨,劉男要林姓友人幫忙,找上陳姓海軍少校,利誘稱加入共產黨能有50萬到100萬元不等好處,陳少校以不缺錢回絕,台南高分院分別依國家安全法等合併判刑劉男8個月、林男6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2月之前,劉姓男子多次進出中國大陸、因而結識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張處長希望劉男能引介台灣現役或退役軍官到中國跟他見面或是加入共產黨,以發展、建立其組織。
劉男回台後,請國小同學林姓男子協助吸收軍職人員,2015年3月6日晚間7點許,林男在嘉義市宣信街某民宅與國小同學、現役陳姓海軍少校見面,並告知「對岸中國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處長想跟他認識,如願意加入共產黨,可取得50萬元至百萬元的報酬」,但陳姓少校以他不賭、不缺錢,風險太大等理由拒絕林男的吸收策反,讓劉男與林男沒能得逞。
林男得知其蔡姓友人認識退役的楊姓輔導長,於是請蔡姓友人聯絡楊姓輔導長,2015年上半年某日,蔡男到楊姓輔導長經營的1處生活坊,蔡告知楊「有中國官員邀請楊到中國地區會晤,有高薪作為報酬,希望吸收楊加入」,但也被楊輔導長一口回絕。
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劉、林2人所為,是著手為中國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未遂行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因法律有處罰未遂犯,即使最終2人沒幫中國共產黨吸收到台灣成員,仍分別依國家安全法等合併判刑劉男8個月、林男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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