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 Let the Dog Out!放任惡犬!檢察官:飼主吃刑罰

▲▼羅威那,Rottweiler,惡犬,。(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飼主放任惡犬,檢察官提醒,將有刑責,。(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毛小孩這麼惹人憐愛!飼主無不當成心肝肉疼惜。但就是有些凶惡犬隻的飼主,放任惡犬咬死其他犬隻,近來更時有所聞。有檢察官PO文指出,這些惡犬造成他人財產、生命、身體遭受威脅,除了飼主的行為應受道德譴責外,更應負起身為飼主的法律責任。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指出,農委會已經公告危險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由成年人陪同,並繫上長度1.5公尺內的牽繩、配戴嘴套,倘若飼主若未採取防護措施,可處行政罰鍰。但實務上常有飼主因心存僥倖,或是自認寵物個性溫和,在遛狗時不用牽繩,理由多是不想限制狗兒的活動範圍,或自己就在身旁,可及時阻止,卻忽略了動物的反應比人類迅速多了,一旦突發狀況發生,其實飼主根本來不及阻止,相對地對自己及他人製造了許多安全風險。

陳雅譽舉出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當飼主攜帶危險犬隻出門時,飼主在法律上即有按照主管機關所設立的標準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之義務,倘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採取預防錯誤,在法律上一旦發生事故,飼主即應負起過失責任。

陳雅譽表示,雖然目前許多惡犬咬死其他犬隻的新聞中,在刑法的規定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又因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所以惡犬飼主不須負起刑事責任。但她強調,飼主的民事責任仍在,而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然若今天惡犬咬傷的不是動物而是其他「人」時,因刑法第284條處罰過失傷害的行為,則飼主除了前述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須要負起刑事責任。

陳雅譽進一步解釋,其實在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還包括飼主採取放養的態度,平時讓狗兒在外面自由活動,至到該吃飯、睡覺時才喚回家。而這群完全不懂交通規則的狗狗們因追逐其他動物而闖入道路,因此遭撞傷,恐怕最心疼的還是飼主。另方面,倘若其他駕駛人為閃避動物而發生車禍事故,輕則皮肉傷,重則可能死亡,屆時飼主恐因此面臨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大筆的民事賠償金,實在得不償失。

陳雅譽最後呼籲,奉勸所有飼主千萬別心存僥倖,只要寵物進出公眾場所,務必以提籠運輸或繫上牽繩,必要時更應佩戴嘴套,這除了是保護動物本身的安全,也是尊重公眾場所其他人的基本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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