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案少東「逃逸17天不報到」 監委要求司法院檢討防逃機制

▲▼慶富少東陳偉志(中間戴眼鏡者)自爆喬事。(圖/翻攝自中國大連漁輪公司官網)

▲慶富少東陳偉志(中間戴眼鏡者)。(圖/資料照)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獵雷艦慶富詐貸案之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遭法院裁定限制住居,卻未向派出所報到,逃逸長達17日;而後又發生偽造降血脂藥主嫌潘駿達逃逸案,防逃機制出現漏洞。監察院13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玲所提調查報告,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檢討改善。

監委指出,陳偉志因涉犯詐貸犯行受高雄地檢署起訴後,命其需向派出所報到,卻於2018年5月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時逃逸,且未至新莊派出所報到時間長達17日,其間高雄地院將報到業務囑託警察機關辦理後,未切實與警方聯繫,警方亦未適時回傳陳偉志報到狀況予法院,致未能掌握被告行蹤,使其藉機逃逸;同年也發生偽造降血脂藥「冠脂妥」主嫌潘駿達逃逸案,該案於開庭審理時,方發現被告逃逸,可見我國防逃機制確有空窗。

調查報告指出,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然而院檢常以一紙未明列法律依據及辦理方式之公文即囑託警察機關執行,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報告也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款規定刑事被告報到之主體應為法院及檢察官,防逃業務之主要發動者亦為院檢,然院檢常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將上述業務委由警察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應共同考量警力業務之負荷情形及院、檢、警三方權責之分際,研議該條例之修正,以落實責任政治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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