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市代會選一案偵查終結,竹檢起訴田姓代表之叔等5人,而田姓代表本人則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新竹縣竹北市第9屆市民代表主席現金賄選案,經偵查終結,認為田姓代表之叔,及其傅姓、巫姓友人、郭姓代表之子、林姓代表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訴;而田姓代表犯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邱志平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竹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查得新竹縣竹北市某田姓代表之叔、及其傅姓、巫姓友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分別於2018年11月間,對朱姓代表、郭姓代表之子、林姓代表各交付現金70萬元,以尋求朱姓、郭姓、林姓代表支持該田姓代表當選第9屆市民代表主席。
其中朱姓、郭姓代表拒絕收受予以退回,但郭姓代表之子卻私下侵占70萬款項供已花用。檢察官於2019年3月11日偵查終結,認該田姓代表之叔、及其傅姓、巫姓友人,郭姓代表之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林姓代表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受賄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田姓代表本人雖可能為最後實際主要利得者,甚或具有高度之行賄犯罪動機,但都不足以作為推論其有合謀、參與或提供資金之證據,且查無該田姓代表與起訴之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認其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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