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4日拍板,擬修訂刑法來管制聚眾鬥毆事件,但也被人權團體質疑,會影響集會遊行的權益問題。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會中強調,這是大錯誤;而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說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在公眾場所聚集,且前提是要有意圖強暴脅迫,才會構成犯罪要件,「如果是集會遊行,沒有意圖強暴脅迫,不會涉及這項規定。」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第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同時大幅提高罰金,從300元提高到10萬元;另外,也把「公然聚眾」認定標準聚焦於「鬥毆」,期望外界不要誤解為也擴及集會遊行,因此暫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過,外界多有質疑認為,此舉會影響集會遊行的相關權益問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轉述蘇貞昌在院會裡的裁示,強調他在大學二年級讀刑法時,在「刑法原理」序文中寫道:「法條有限而世事無窮,以有限之法條,審無窮之人事,勢所難能。」認為法條應要與時俱進。
蘇貞昌表示,刑在法罪章裡,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不同,所以有些人誤以為本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但這是大錯誤。他認為,本次修法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蘇貞昌指出,草案已明確「公然聚眾」定義,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民眾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
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表示,刑法修正草案中已經明定,3人以上在公眾場所聚集,且他再三強調,前提是要「有意圖強暴脅迫」,才會構成犯罪要件;而如果是集會遊行,沒有意圖強暴脅迫,是不會涉及這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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