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尾隨正妹侵入樓梯間強吻猥褻 竟辯:只是想認識她

▲▼猥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不顧正妹掙扎拒絕,仍強吻得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歐陽志聖,去年4月間凌晨2點在速食店看到正妹小施(化名),心癢難耐,竟尾隨小施回家,趁著小施在樓梯間拿取信件時,衝入對小施壁咚強吻,併搓揉小施胸部、臀部。小施報警逮捕男子,男子竟辯稱「只是想認識她。」高院二審依照「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10日深夜,小施從新店捷運站走出後,到一旁的速食店點了杯飲料,自顧自刷手機。凌晨2點多,小施從速食店中離開,步行回家。開啟樓下鐵門後進到樓梯間,正在整理信箱中的信件時,突然一名男子快步搶入,將小施壓制在牆上,雙手捧住小施的臉狂親。

小施雖然極力掙扎,但不敵男子蠻力,男子手不安分,往下繼續搓揉小施的臀部,小施失聲尖叫,男子才鬆手逃離現場。小施隨即報警,警方在小施的臉上採得男子口水DNA,並循線逮捕男子。男子否認犯案,說只是想認識她,沒有強吻。但檢方根據警方採得的DNA與監視器畫面,隊男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男子犯下侵入住宅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5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男子改口坦承犯案,當庭道歉,並賠償20萬元。全案於14日宣判,高院考量男子已經賠償,犯後已有悔意;在加上他自承對失控行為已有病識感,並曾至醫院接受治療,矯正惡習。高院因此改判4年6月,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