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國中時和學長偷嘗禁果後被同學笑,10年後控告學長性侵。(圖為示意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20多歲的年輕女子念國中時,曾和盧姓學長在學校廁所裡做愛,後來分手過了10年,女子突然想起當時做愛隔天,她就成了全班笑柄,越想越氣,怒告盧男性侵,雖年代久遠不易取證,但剛好盧男涉地下匯兌案遭收押,被提訊出庭時直接坦承當年有和學妹做愛,因此被台北地檢署依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
據了解,提告女子在學校的異性緣很好,是許多男學生追求對象,她指控,當年還在念國中時因為年幼無知,在懵懵懂懂的情況下,先後與1名男同學、1名學長交往,並分別發生過性關係,但之後嘿咻的事情不知道為何在班上、學校傳開,讓她飽受同學訕笑,因此儘管事情距今10年之久,仍越想越氣,控告2人性侵。
因為全案僅被害人指控,辦案人員還在研究要如何取得當年事證時,剛好被告的盧姓學長因為涉及另一件以飯店為據點的地下匯兌案,遭法院裁定羈押,檢察官借提他出庭訊問,他聽到女子指控後,二話不說,坦承2009年1月間,曾在下課後和學妹相約學校幽會,並在1樓男廁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考量當時女子年僅15歲,即使當時雙方是男女朋友,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盧男仍涉《刑法》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另名男同學因否認和被害人做愛,被以事證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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