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監察院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副院長孫大川召集工作小組研擬草案,不過新舊監委想法不同調,監委高涌誠主張「分工版」,應該一部分的人擔任人權委員,另一批人擔任監察委員,不過卻引發另一派監委主張「全院版」,認為全部的監察委員都應該是人權委員,質疑分工版是在「區分A咖委員跟B咖委員」。
為符合國際潮流,從扁政府到馬政府再到蔡政府,都認為應該儘早以《巴黎原則》設立獨立國家人權機構,經過評估後,最終決定在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而《巴黎原則》強調獨立性原則、成員多元化、任期穩定和明確,及充足的經費等,因此監察院針對如何設計國家人權委員會展開討論,大方向分為「全院版」與「分工版」,
支持全院版的監委高鳳仙指出,國外的人權委員會在做統計資料研究,接受申訴之後可以調查與調解,但是我國監察院卻可以彈劾、糾正,功能更強大。
高鳳仙認為,不需要區分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現在監察院辦的案子哪個不是人權的案子?監察院本來就是人權院,所有監察委員都是人權委員」,監察院就不是人權院?那我們行使監察權都不是保障人權?司法、財產等被侵害等,監察院百分之80至90%幾乎每個案子都是人權,「他們講的人權太狹隘了。」
高鳳仙說,這樣是不是在區分A咖委員跟B咖委員?只有幾個委員是人權委員,那其他委員要幹麻?此外,若人權委員只有人權可以辦,可能會限縮憲法所規定的監察權。
「不是所有人都有那樣的quality。」監委王幼玲則認為,全院29位委員都是人權委員並不可行,她進一步解釋,不是每個人都能夠瞭解這麼多人權的公約,人權委員必須要執行《兩公約》、《消除婦女歧視公約》、《身心障礙權利公約》,而且人權調查有很多職責,如果人一直換來換去經驗無法累積。
監委高涌誠提出分工版,29位監察委員中,有11至14人為人權委員,院長要兼主任委員,因為監察院內部分工,他們就不碰傳統監察權的行使,專做人權委員會的事。
高涌成表示,一定要分工的原因是人權委員會還有包括推廣教育、協調各機關等行政權的功能,跟傳統監察委員職權行使不同,「行政權跟監察權要有分野」,此外,若一方面可以行使傳統監察權約詢別人,另一方面又行使行政權協調事務,這當中隱含利益衝突,因此全院版不可行。
高涌誠說,A咖委員跟B咖委員才是其他委員的反對主因,但他認為「不應該在意這些虛名」,不要務虛而應該務實,他知道院裡有很多人care,只能以理說服,不過他話鋒一轉說,「為什麼他們不把聲勢反過來?讓行使傳統監察權的人是A咖,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是B咖?」
對於全院派稱監察院就是人權院,每個委員都是人權委員,高涌誠直言,「我不客氣地講,這些委員是屬於不認識《巴黎原則》的委員,就是自爽型的,可以不要管《巴黎原則》,自己講是人權院,以後就跟國際專家講說,我們沒有要設置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就宣示我們有監察院,比國家人權委員會還好。」
對於「人權委員只辦人權」限縮監察權的質疑,高涌誠表示,原本他希望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委員去做符合巴黎原則的任務,其他監察委員就行使傳統任務,不過他也採納建議,不限制被提名的人權委員到只能到人權委員會,但是他希望他們到人權委員會,專攻人權這一塊,「只能道德期許,期待他們知道自己要做什麼。」他強調,重點不在調查案件,而是希望人權委員著重於行政權,推廣教育,「我沒有要切割案件」。
針對人權委員會設置,高鳳仙認為,比照財政處位階,多設立一個處,做人權行政工作,做統計、研究分析,還有調解功能,現在已經是所有人都是人權委員,只要再多一個處多這些功能即可;王幼玲則表示,人權委員工作與過去監察委員不同,組織要有自己人馬,包括調查人員等,她個人認為理想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比照審計部的位階,雖然審計部在監察院下,但是有自己的人馬,比較獨立。
為了符合《巴黎原則》,草案也將修改《監察院組織法》,將從事社會團體的經驗的學者專家納入監察委員的資格條件,鎖定在NGO有貢獻的人權工作者,進入監察院後可以作為人權委員,進入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成表示,這部分是連全院版的監委都有共識的,應該朝這個方向修法。目前兩版草案將於18日人權保障委員會討論,估計將有激烈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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