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越宏/回應林達檢察官:法庭從沒那麼科學過

2019年03月18日 15:51

▲法官,國民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法律不可能一次到位,先求有再求好,讓《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早點上路,讓人民參與審判,未來總有再求好的修法機會。(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投書《蘋果日報》論壇的一篇文章〈拼裝陪審沒測試 勿搶照上路〉,檢察官林達所強調的論述基礎係以:「法庭審判程序是一項精密的社會科學,要有學理支撐,還要經過實證檢驗,看是否符合我國民情、文化習慣和法令配套。美國、德國、日本都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各自行之多年,都有完善的學理和實證資料。就算要引進,一定要先做實證評估和模擬測試」作為出發。並以此強烈質疑司法院研擬的「國民法官草案」。

其質疑之推論是否成立,見仁見智,但其立論基礎有必要先加以探討能否成立?

首先就以他的論述基礎,檢視目前每天在全國各地法院進行的「法庭審判程序」,是否真的如他所說的這般嚴謹?其答案不用多問,也知道是很難成立的!

因為,現行的法庭審判程序,不論是「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乃至「行政訴訟」,在改革進程中許多具體作法,如:「民事爭點整理」,「公訴、偵查檢察官各自辦案」、或「當事人進行主義」等等,全都沒有經過林達檢察官所謂的「要經過實證檢驗,看是否符合我國民情、文化習慣和法令配套、要模擬測試」等等。

上述這些改變(或稱改革)幾乎都是司法官員和學者,吹著冷氣,就做出決定,不然,就是司法院編預算發包給學者,以採購研究報告的方式,就得出結論,或是長官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就完成了。在這些過程中,就從來沒有聽到過檢察官基於「國家公益」,出面質疑過,它們並沒有經過「實證評估和模擬測試」。

再說,「被鬧出自殺」人命的71歲嘉市議員廖天隆,他的遺書抗議的就是,偵查檢察官起訴書已同意緩刑,公訴檢察官卻開庭臨時變卦表示,緩刑是偵查檢察官個人意見,不代表地檢署,地檢署建請具體求刑。

自殺議員廖天隆,面對檢方如此反覆作風,根本無所適從,只好以死應對。

試問,「檢察一體」的理論難道不是應該一體拘束「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都適用嗎?這已經不是科學問題,這是國家公信力的基本問題。

再說,因為檢察官說話不算話,出了人命,法務部至今可曾針對這個檢察官「說話不算數」的問題,加以統一或下達行政命令?

請問,林檢察官強調「法庭審判程序是一項精密的社會科學」之論述,在公訴檢察官出庭,推翻偵查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以致鬧出人命時,這種辦案態度算不算是「一項精密的社會科學」?

國人一向詬病檢察官辦案,是選擇性辦案,難道,針對「國民法官」的立法,檢察官也是一樣選擇性反對?

前總統馬英九在推動《法官法》時常說「先求有,再求好」,意指法律不可能一次完美到位,先有淘汰機制的《法官法》,再慢慢修法改善;一樣的情形,獨斷的「心證權釋出」與「國人參與審判」,就是國民法官的立法目的,未來總有「再求好」的修法機會。(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黃越宏,陪審團協會理事、法治時報社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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