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豆漿內偷加「神秘果」催情 她躺摩鐵內衣被解開險失身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張男在豆漿內下藥欲女性友人。(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2017年3月時,邀請女性友人看電影,竟在晚餐的豆漿中「加料」,趁著對方喝下豆漿陷入昏迷時,驅車前往汽車旅館欲性侵,一進房便脫去女性友人的衣物,並撫摸對方下體,而後在女方抗拒之下作罷,法院仍依強制性侵未遂重判,但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張男事後停止行為,且雙方和解,改判張男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該名女性友人從國中時期就認識了,106年3月16日晚間7點半,張男開車接女方到電影院的途中,先到一家豆漿店購買晚餐,張男上車後將一杯已插好吸管的豆漿遞給女方,此時友人也不疑有他的喝下,誰料,不久後竟陷入昏迷,張男藉機將女方載往旅館,一進房間便脫光對方衣物親吻、撫摸下體,女子雖昏昏沉沉但還有意識,不斷扭動身體抗拒,從狼爪下脫逃,轉醒後發現自己沒有穿著褲子、內衣也被解開。

且因女子喝下豆漿後身體虛弱、反覆昏睡,隔日才在母親的協助下就醫及報案。張男到案後,向法官承認有將催情「神秘果」液體加入豆漿中,但他強調「喝了不會怎樣,只會感覺身體熱熱的」,辯稱當時女子意識清醒,沒有抗拒,途中有問對方能否再進一步,遭拒絕後他便停止行為,無違反女方意願。

但根據驗傷報告指出,女方送醫時出現昏厥,血壓及心跳都異於正常數值,且女方驗傷時間是下藥20小時後,可能因為身體代謝緣故,無法驗出不明藥物,不採信張男說法,且張男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刑法加重性侵害罪判處徒刑4年6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張男雖下催情藥,但後來有停止行為,雙方也和解了,因此改判張男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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