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爆打爛醉女友閃人 渣友載到摩鐵性侵...可憐女氣絕亡!

▲▼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圖/記者黃克翔攝)

▲台南女子遭男友暴打昏迷,又被友人帶到摩鐵撿屍性侵,最高法院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市女子曼曼(化名),4年多前陪男友與友人聚餐,最後喝掛。男友覺得她丟臉,竟當眾對她潑酒、掌摑、腳踹及抓頭撞牆後揚長而去;曼曼被同桌的男姓友人撿屍,載往摩鐵性侵,隔天氣絕身亡。最高法院審理後,將男友依照「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半、撿屍友人判刑3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4年12月10,晚間曼曼(50歲)先陪男友(50歲)及劉姓友人(50歲)到燒烤店用餐,一行人又到卡拉OK店續攤喝酒。曼曼因不勝酒力,躺臥在包廂沙發上。男友覺得丟臉,在酒精的催化下,竟暴打女友。他先朝曼曼臉上潑酒,再掌摑、並出腳狠踹,但曼曼躺在沙發上一直沒醒,男友竟氣得用力抓曼曼的頭去掄牆,還將她從沙發上拖下地,曼曼頭部重擊水泥地板。男友這時竟棄曼曼不顧,直接離開。

在場的劉姓友人非但沒有制止男子的惡行,反而在男子離去後,看到曼曼躺在地上不省人事,竟叫了計程車,直接將曼曼載到摩鐵性侵,完事後自行離開。摩鐵員工因過了中午仍未退房,入內查看才發現曼曼已經氣絕身亡,報警處理,檢警循線逮捕男友與友人,分別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男友與友人分別判刑,案件上訴第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男友否認暴打死者,辯稱自己只有潑酒、掌摑,沒有腳踹、掄牆等暴行;另外友人則坦承犯案。法院調查後,根據在場友人的供詞以及驗屍報告,認定男友確實暴打死者,犯下「傷害致死罪」;另外撿屍的友人則犯下「乘機性交罪」。

台南高分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男友僅因認甲女酒後失態,損其顏面,竟不顧有同居情誼之死者已呈泥醉、意識不清狀態,而當眾暴打死者,導致死者死亡,顯見其輕視同居女友人格尊嚴及存在價值,並造成家屬突失至親無可彌補之傷痛,惡性非輕,因此判刑7年6月。另外劉姓友人為逞一己之慾,撿屍性侵死者,所為應予非難,但因他在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坦認大部分犯行,並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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