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鴻鈞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涉嫌分別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揉胸、上汽車旅館企圖性侵,2名女記者事後提告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罪。對此,張書維也獨家對《ETtoday新聞雲》公布1550字的聲明稿自清,並還原整起事件的始末。
聲明稿如下:
今天發生了很多事情,
應該是一輩子都不一定會遇到的事。
是的,我因為負面新聞上媒體了!
在這週一(3/18)晚上約莫20:20左右,我接到鏡週刊的林俊宏記者電話,表示有一個性侵案件希望採訪我,雖然我表示該案件雙方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對方仍是要求電話採訪,縱使我一再表示如果真的要報導,訪問是不是應該面對面的,希望能夠提供我手上的「與對方通話的錄音」證明對方說詞反覆,甚至是當天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來還原事實,無奈對方僅表示「他很忙,沒有時間看。」
而就在今日(3/20)鏡週刊將事件爆料出來,當我看到那個畫面,無端的將我家人也扯入,甚至是到我臉書擷取我家人相片後報導,說實在的,心真的很痛,在事實真相都尚未釐清之前,真的有必要這樣「未審先判」「媒體殺人」嗎?尤其還是非本案當事人雙方以外的其他無辜的人!!!
▲張書維。(圖/記者陳以昇攝)
而其實在更早之前,對方的H姓女主管致電給我時,無論我說什麼對方都不採信,甚至以「如果我不出來解決,就要讓我上媒體、要讓我老闆知道丟工作、要提告」,我才警覺事情的不單純,甚至隔日對方還一直打電話給彼此共同認識L姓男友人,要他打電話給我(從早上10點多打到晚上17點多),說「時間、地點、人選都我挑」,要我出來談和解,但都遭到我的拒絕,我更覺得怪異,才上網搜尋對方,才讓我發現H姓女主管之前有造假新聞的紀錄。
我心裡大概就有個底了!
緊接著先是透過其高層主管致電給我老闆,讓我先沒了工作,接著對我提告刑事,最後就是今天的「口誅殺人」。
與對方H姓女主管的通話總共有三通,分別是2/23(六)上午10點多、11點多,以及下午的17點多,對方H姓女主管從第一通電話的:「我從計程車強拉她的W姓女記者上房間,到房中掙扎推擠哭泣,最後掩面飛奔離開。」到第三通電話的:「是我哄騙W姓女記者,只要她陪我去房間,我就會讓她安全離開。」到最後鏡週刊寫的:「W姓女記者是因為尿急所以才跟我去汽車旅館」。
如同我向鏡週刊的林俊宏記者表示的:「媒體第四權應該是在於發現真相、釐清事實。」為什麼他都拒絕跟我面對面聽聽我的講法、看看我的資料呢?今日這樣的方式,難道真的在司法未釐清真相前爆料,對我及對方當事人而言,公平嗎?
▲▼張書維遭正妹記者控性侵。(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為了自保,我不得已拿出了「當天事發的現場錄影帶」來證明對方所謂的強拉上房間、掩面哭泣飛奔離開都不是事實。也有媒體記者之後致電給我希望我再拿出包括對方私人line給我的訊息,以及我與對方H姓主管的對話錄音,但我拒絕了。因為內容還有涉及到對方當事人的隱私,而且雙方案件都已經進入了司法,我覺得不該再如此口誅殺人,只是對彼此更加傷害而已。今天提供錄影畫面只是為了證明對方以及鏡週刊的報導不實,不想被抹黑,其他的,我相信司法最終會有一個決定。
謝謝很多關心我的朋友,我也不一一回覆解釋,謹以此篇文章大致敘述。而我也看了很多媒體報導後的留言,諸多的批評、謾罵,我都承受,我是個有家庭的人,如此貪杯誤事,造成家庭無法彌補的傷痕,以及愧對老闆的信任,我再次道歉。所有的問題跟過錯,都是我個人行為,我只卑微請求,在司法未釐清真相前,能否不要傷害我的家人,他們並沒有錯也無義務要去替我承擔這麼沈重的壓力。
最後,事件是發生在今年的2月22日的下午跟傍晚,我因為跟某電視台的記者(L姓跟W姓),去KTV唱歌(還有一名C姓男友人)以及去汽車旅館,事後遭指控性騷擾以及性侵害。
我是一個有家庭的人,對此貪杯的錯誤行為,我感到羞愧與錯誤,對於家庭所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我更無地自容。
尤其,也辜負了老闆對我的信任,對此可能讓許多人對老闆產生負面觀感,我更是愧對。
我真的很抱歉,真的很對不起對我疼愛、信任的人,真的對不起,因為我的不潔身自愛,罔顧自己是有家庭的人,更未拿捏分寸,以至於今日的醜聞,讓家人及老闆蒙羞,真心向這些人道歉:「對不起,我真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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