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bang勝利醜聞】那些追星族的青春裡,住的怎麼會是這樣的你們?

2019年03月21日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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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從Bigbang勝利的夜店逃漏稅、性招待嫌疑開始,一連串比韓劇更韓劇的事件就這樣每天Update,每天有大批人坐等吃瓜,之後隨之爆出來的鄭俊英(知名代表作:綜藝2天1夜)黃金手機案,包括勝利、FTIsland崔鍾訓、CNBlue李宗泫、演員朴寒星的老公都在群組裡面,彼此分享性愛影片及露骨的對話,還包括勝利拉皮條的嫌疑、後續從黃金手機挖出來的2天1夜Kakao群組中非法賭博又是後話。

牽涉的事太多,今天我們就只談談「在群組分享性愛影片」這件事吧!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呢?

讓我們按照行為先後來看看我們的刑法。

刑法第315條之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並且第315條之2也有加重規定。

首先,無故就是指沒有正當理由。

實務上對於為了證據所以竊錄(經典案例:老婆抓小三)算不算有正當理由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雖然老婆不是通訊保障監察法的主體,但因為取得證據是合理的,而且通姦證據又不好取得,所以認為這樣是「有故」,不成立犯罪。

又或者像是記者訪問的竊錄,又牽涉新聞自由的層次,實務上會比較寬鬆的認定,雖然侵犯隱私,但這個手段如果是採訪當中必要的行為,在衡量兩個利益之後,則可能就不會認為是「無故」,這種時候就留給法官的心證囉!

那像這個案件,如果鄭俊英先生開啟攝像頭要拍時,全程都不小心轉成自拍模式,拍的不是女生而是自己,明顯就是未遂(沒有成功的犯罪),這時候難道就沒辦法了嗎?第315條之2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這時我們就要看他有沒有意圖散布,也就是以有沒有意圖散布來決定他是不是有犯罪

所以如果他的意圖就是要在這個群組散佈,跟裡面的成員討論女生如何又如何,即使開成自拍模式,他也成立犯罪!

不過因為他散佈已經是事實,第315條之2有明文的加重事由,「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使在台灣,成立犯罪也當然無庸置疑。

我們認知的「猥褻」?

把隱私的部分討論完,接下來還有一條可以討論的就是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釋字617號把這條規定分為軟蕊跟硬蕊。

也就是跟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的部分這種沒有藝術、教育價值的不能散佈,其他的要加封套。暫時不批評這個已經被批評到爛掉的見解。

但想給大家一個小思考,因為這條規定主要是要保護社會善良風俗,但是多數人的善良風俗作為保護的對象會不會跟言論自由保障多元聲音的意旨相悖離?

禁止少數人性癖好的傳佈,其實就有可能產生以主流意見排擠或壓抑其他非主流意見的危險,而這種危險恰恰正是言論自由所要避免的!

事件後的醒思

「我的生活不是你的A片」,希望他們真的誠實接受調查,為過去所做的贖罪,在沒有鏡頭不用虛偽的人生,面對自己的錯誤。「加害者與被害者的痛苦,也無法用同一個天平衡量。加害者的痛苦,是需要自行衡量、負責的義務。」那些受到傷害的女性,在本該是歡愉的事,又有多少人就此感到恐懼,活在隨時可能名譽全毀的陰影下?應該沒有人想要的是這種社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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