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個車門竟要上法院!檢察官:不可不慎,恐有刑責

▲「薯條哥」突開車門!蔡阿嘎怒飆國罵…二伯慌勸架 爆血結局網激推。(圖/翻攝自YouTube/蔡阿嘎)

▲檢察官提醒,開車門恐有刑責。圖為日前蔡阿嘎PO出的「薯條哥」突開車門影片。(圖/翻攝自YouTube/蔡阿嘎)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汽機車同道,經常會出現爭搶路面的狀況,更常見汽車乘客下車開門時,機車呼嘯而過,也因此造成許多意外。有檢察官PO文指出,汽車打開車門雖然只是一個小動作,但若不謹慎開門,可能造成後方車輛意外,將會吃上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齡梓指出,《刑法》第14條第1項「過失」的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以開啟車門而言,只要多加留意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再開啟車門,就可以避免後方人車撞上的後果,雖然駕駛人無心傷人,但未多加留意,就會被認定有過失,如果造成他人受傷,一旦成立罪責,就要面臨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若不幸造成死亡,則要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死罪責(第276條第1項)!如果未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即有可能遭判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需入獄!

王齡梓表示,有些交通意外案例中,是後方機車擦撞到車門後,摔車偏滑到其他車道,被其他後車撞死、撞傷。類似這種案例,被害人再被後方車輛追撞,因後方駛至的汽機車駕駛人無法預見會突然有人偏滑到自己車道,按當時情形如確實無法防範,是有可能主張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此時就會形成開車門的人負過失傷害、致死罪責,而造成傷害、死亡結果的後方駕駛人無刑責的情形,若是後方駕駛人亦因此受傷,同樣可以對開車門肇事的人求償訴責。

另外王齡梓舉出交通部的數字,2014年因開啟車門害人摔車即高達3280件,造成6人死亡、4378人受傷!公路總局為改善此種現場,2013年起已將開車門列為駕駛執照考照項目,路考時上下車未兩段式開門,將被扣分32分,成為一出錯就出局的魔王關卡。許多肇事者會在法庭上辯稱有看後照鏡,看沒車才開門,然而後照鏡難免有死角,這樣的辯詞不會被認為已盡注意義務,還是養成轉身反手開車門的習慣最為安全。另外,駕駛人也應提醒車上乘客及兒童,不可任意開啟車門,若因兒童在行進中隨意開車門肇事,父母也須付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王齡梓舉出新竹的案例,去年新竹縣范姓男子因開車門,造成後方周姓騎士閃躲不及,顱內出血,終身須仰賴他人照顧,范男過失傷害致重傷部分,遭判有期徒刑6月,民事部分則判賠568萬9400元!她呼籲,一個開車門動作,除陷牢獄之災,更可能為賠償而傾家蕩產,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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