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電信法修正卻被質疑侵犯隱私 警署駁:符合急難救助

▲▼立法院3月14日交通委員會完成《電信管理法》逐條討論。立私陳明文、葉宜津,NCC副主委翁柏宗(圖/記者陳世昌攝)
▲《電信管理法》即將送院會審查,不過有媒體報導警政署以突襲的方式,提出修正案。(圖/記者陳世昌攝)

記者柳名耕/台北報導

有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打假新聞不利,遭到政府追殺,結果警政署趁隙以突襲的方式提出《電信管理法》的修正,甚至已經找好立委連署,根本變相侵犯人民的隱私權;不過警政署回應,會提出修正是因為警方每年處理約2萬5千件急難救助案,卻常因法源依據制肘,且提出修正的內容並沒有包含刑事偵查。

網路媒體22日刊登報導,指出NCC即將送立法院審查的《電信管理法》即將要完成委員會查,不過要進入院會前,警政署卻以「突襲」的方式,提出第九條第四項的修正建議。

修正的內容主要是「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構」且目的是「急難救助」,就可調取民眾的個資,讓許多人聽到後以為自己將沒有隱私權。

不過警政署刑事局通訊監察科出面澄清:
1.本署處理協尋失蹤人口及自殺等急難救助案件,平均每年約2萬5千餘件,如有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者,依現行電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即定有急難救助得調取之規定。

惟電信管理法草案通過後,電信法將廢止,相關辦法無法再適用,且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限制依通保法(刑事案件)始得調取,未來處理與人民生命身體安全有關之急難救助案件,將無調取之法源依據。

2.為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安全,避免電信事業協助人員及救助機關同仁陷於違法爭議,各警察機關認現有電信管理法草案有修正之必要,且相關急難救助之機關除本署外,尚有消防機關、海巡機關、衛福機關及動保機關。

考量前述機關皆有與生命身體相關之緊急事件救助需求(如山難及海難搜救、天然災害救援、家暴案件、兒少行方不明、性侵犯未依規定報到、傳染病防治及動物救援等)。

遂請本署循正常程序提出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建議修正版本,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絕無報導所稱突襲,相關條文實屬人民生命有關之緊急事件救助,亦非刑事偵查。

3.目前電信管理法草案已送立法院朝野協商,本署將尊重立法院朝野協商協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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