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因與王男有債務糾紛,破壞王男車輛擋風玻璃跟雨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記者白珈陽/南投報導
南投縣民張男與王男有債務糾紛,張男破壞王男車輛,被害人王男提告後,毆打王男致顱內出血,並恐嚇撤銷告訴,南投地院依毀損、恐嚇、傷害等罪將張男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決張男賠償被害人135萬餘元。全案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因與王男有債務糾紛,106年12月11日晚間,在南投縣破壞王男自用小貨車的擋風玻璃跟雨刷。2018年1月1日,張在加油站內毆打王男,用手刀從後方劈砍王男脖子後勒住他的脖子,造成王男顱內出血。張男更威脅王男必須撤告,否則以後見一次打一次。
王男因此入住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加護病房3日及普通病房2個月,且因腦出血導致左側肢體乏力,行動不方便,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對張男的恐嚇心生畏懼,遂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審酌,被害人因張男的傷害行為,受有腦出血導致左側肢體乏力,並因張的恐嚇行為心生畏懼,造成被害人精神及肉體蒙受痛苦,請求張男賠償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於法有據,因此判決張男賠償被害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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