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公告把小芬列為不受歡迎 。(圖/記者劉昌松翻攝,下同)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PTT鄉民「小芬」,3年前被站方以「對網友濫訴」等理由,公開本名並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小芬怒向PTT求償12萬元名譽和隱私損失,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小芬有多重帳號,逐一列舉不如直接公告本名,且小芬自己說「他們(指網友)不知收斂」、「告網友是我的訴訟權利」等語,可見PTT的公告內容「非屬無稽」,判小芬敗訴,PTT免賠。
2016年9月27日與30日,PTT(批踢踢實業坊)的站務板、八卦板及女人聊天板上,分別貼出了一份公告「法務部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內容指名道姓地寫著「XXX,人稱小芬,透過PTT文章釣魚方式後,再經過濫用訴訟途徑手段試圖取得和解金,於近兩年來告鄉民達數十件案件,其受害者達上百人以上。」
公告並指,經過律師及法務站長協助處理小芬系列所有案件後,把小芬所擁有的數十個帳號全部停權,且各版主有權將疑似為小芬帳號所發之文章鎖文,並回報疑似小芳使用的發文帳號,以供停權調查。
小芬提告請求PTT站方和發布公告的法務站長,各賠償他6萬元的名譽及隱私損害,總金額為12萬元。PTT方面則稱,是依照PTT使用規則其相關規範,為免他人遭受小芬以同樣方式對待所做的處理。
法官認為,小芬自己在書狀或出庭陳述都說了,他告網友的案子「很多不起訴是因為罹於時效,但他們不知收斂,但也有很多不起訴是因為檢察官安排調解,和解成功後我主動撤告」、「告網友是我的訴訟權利」,可見小芬「數度向網友提告再與渠等和解等節,並非無稽」,而站方揭露小芬本名,提醒其他網友小心,沒有提到其他更多隱私內容,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判決駁回小芬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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