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避免檢察擅斷 人民檢察審查會該落腳何處?

▲▼ 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法務部將仿照日本設立「人民檢察審查會」,建議將其設置在監察院,防止行政權、立法權不當施壓,確保其獨立運作。(圖/ETtoday資料照)

為了提升國人對司法的信賴,2017年8月司改國是會議做出「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的重要決議,朝著建立「國民法官制度」與「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發展,以落實司法民主化。相較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引起我國應採「陪審制」或「參審制」的熱烈討論,關於人民如何參與檢察官追訴權的行使,則甚少受到社會關注。

一般來說,檢察官濫用職權的情形,除了「濫行起訴」、「浮濫上訴」外,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應起訴而不起訴」;特別是告發或無直接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甚至引發外界質疑黑箱作業的「他案簽結」。因此,若無增訂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以為制衡,對司法公信力將很難提振。

據悉,法務部規劃將仿照日本設立「人民檢察審查會」,就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研議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對於不起訴處分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若再為不起訴處分,而審查會認應起訴者,得聘請律師逕向法院起訴;他字案件簽結者,得建議檢察官改分偵字案件續行偵查。亦即擬藉由人民「直接監督」追訴權的行使,以避免檢察官專擅,這是我國檢察制度的重大變革,筆者樂觀其成。

惟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已設有內部監督的再議制度,以及由外部的法院進行審查的交付審判制度。在這些既有的監督機制上,要引進檢察審查會必須契合我國國情,以免橘逾淮為枳。對此,法務部雖有委託學者專家研究,但關於此項由人民對檢察官追訴權行使審查的機構應落腳何處,尚未定案,值得進一步討論。

依日本立法例,檢察審查會設置在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所在地,此雖符合「外部」監督機制的性質,然而法院對於具體個案犯罪的審理,必須先由檢察官追訴,始得為之,因此若設於各法院,在我國恐有違不告不理原則。另外,有人主張應設在法務部、各地檢署或各地議會,但鑑於內部監督機制受限於本位立場或官官相護文化影響,若設在法務部或檢察署將會產生干預的陰影存在,人民無法放心;而設在各地議會,因其性質為政治監督與司法監督不同,恐受到政治力不當的干涉,爭議更大。對此,筆者建議設置在運作有年且具有獨立性的監察院為宜,良以在分權制衡的民主化原理下,此種選擇將可杜絕有心人士操作,防止行政權、立法權不當的施壓,以確保檢察審查會能獨立運作,亦可免除設置在法院下產生「審檢不分」的疑慮。

現今司法權的運作,仍是分別由法官、檢察官獨攬權力,缺乏人民直接參與的管道,司法院就刑事審判有參審或陪審的規劃,而檢察官不起訴案件的外部監督,法務部評估引進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其組織運作仍有待學者專家推敲討論。然我國採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在此分權架構中,較諸日本尚有斟酌空間。依筆者淺見,在考量監督直接有效及避免國家資源浪費,果能依現有體制設置在監察院之內運作,相輔相成,既可除弊,亦可提高人民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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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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