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方逼受刑人唱軍歌答數遭判違法 法界:監獄人權要再開放

▲▼監獄,受刑人,監獄管理員,獄政人權,鐵窗。(圖/記者周宸亘攝)

▲法界認為,監獄人權還要再提升。(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綠島監獄謝姓受刑人,不滿監獄管理人員要求他唱軍歌、答數,一狀告上法院。台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唱軍歌、答數沒有法源,又與監獄管理沒關聯,將受刑人視為棋子而使之失去主體性,因此判決監獄管理違法。有律師贊同法院的判決,認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獄人權有必要再開放。

謝姓受刑人在綠島監獄中執行,但獄方人員對他有許多管理措施,包含不准寄信給家屬、不給參加作業以致作業分數為0分、強制保管謝男寢具、剝奪謝男運動權利,在運動時間命謝男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行為、也不讓謝男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研究院、家扶中心等單位陳情。因此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向台東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綠島監獄辯稱,謝男為第四級受刑人,依規定1週只能與家人通信1次,超過部分當然不准。另外謝男為隔離犯,未參與作業,當然沒有無作業分數。寢具部分是因謝男擁有超出1套寢具,監獄依法保管。至於不准陳情部分,是因為謝男陳情的單位並非主管機關,有的甚至不是公務機關,當然不准。而較有爭議的唱軍歌部分,監獄辯稱,要求謝男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都是基本禮儀,培養遵守紀律之觀念,是監獄管理之必要措施。

法院審理後,認為通信、保管寢具、不准向非政府單位陳情的部分,確實都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獄方合法。但唱軍歌部分,法院認為,「缺乏法律之授權依據,並且缺乏彈性及合理目的之關聯,將受刑人視為棋子而使之失去主體性。」因此判決這部分違法。另外法院也認為,謝男有權向其他政府機關陳情,因此也一併宣告獄方禁止謝男向衛生福利部、中央研究院陳情的行為違法。

判決出爐後,律師李大偉認為,本判決呼應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中,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提到「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的精神。李大偉也認為,我國監獄人權長期低落,期望在本判決之後,能促進監獄開放更多的人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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