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政院修法通過:酒駕撞死人 最重以故意殺人罪判死刑

記者蔣婕妤/台北報導

行政院28日召開例行院會,會中針對攸關酒駕刑度的《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過,若酒駕再犯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刑責最高「無期徒刑」;若是酒駕情節重大、故意致人於死則可判處「死刑」。

▲蘇貞昌。(圖/記者柳名耕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圖/記者柳名耕攝)

酒駕議題備受外界關注,28日行政院會為加重再犯酒駕及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法務部及國防部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法務部2月底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大幅提高酒駕刑度,酒駕致人於死從原本的3至10年提高為5至12年、致重傷從1至7年提高為3至10年;酒駕累犯,法務部修法版本新增酒駕再犯致人於死等同殺人罪,最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犯致人於重傷可判5年至12年。據了解,此版本中「最重死刑」引發疑慮,因此經政院審查後,調整為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行政院新聞稿指出,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內容,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爰增訂第4項條文予以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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