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酒駕修法 吹過關才能上路的酒精鎖

酒駕修正得到朝野共識,確定內容了。簡單來說就是三大重點:「加重處罰(尤其是再犯者)」、「連坐罰」與「酒精鎖」。加重刑罰有它的壞,我也不喜歡,只能說是政府努力解決的一種表現。我比較在意的是「酒精鎖」這個新方式。

酒駕累犯吊銷執照後重考照須裝酒精鎖

據媒體報導,新增的酒精鎖規定是這樣的:「汽車駕駛人因酒駕累犯遭到吊銷執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重新考領駕照,必須規定加裝酒精鎖,否則不能申請考照;不裝酒精鎖或是開其他沒有裝酒精鎖的車輛,可處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若由他人代吹解鎖,處罰行為人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而有關酒精鎖的規格、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簡單來說,「人」的部分限定在「酒駕累犯」,「行為」的部分包含「未加裝酒精鎖、駕駛無酒精鎖車輛、代解鎖」。這樣的修正到底好不好?我們事務所裡就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酒精鎖應全面加裝:安全性保證高

累犯之前會有初犯,現行規定酒精鎖只能防止累犯者再犯的那一次,沒辦法防免累犯與初犯。

加重處罰,理論上可能將酒駕的實施率從20%降低到10%,但終究還是會有個基礎比率是難以嚇阻的,而這一部分的人除非肇事致重傷或死亡,否則在吊銷駕照以後還是可以再考。

相比之下,酒精鎖既然是直接影響引擎能否發動,理論上可以將酒駕的實施率降低至0,從解決酒駕的效果上來看,應該是酒精鎖的效用會最高。既然酒駕有「僥倖心理」的特性,何不在強制禁止的部分放入更多的成本?

也許有不少人會覺得全部加裝酒精鎖是在處罰不會酒駕的人,為什麼要不會酒駕的人也要花這筆錢。這一部分可能涉及到法律上「比例原則」的衡量。但好比道路上需要裝設紅綠燈、機車要加裝後照鏡、汽車加裝安全氣囊一樣,酒精鎖不見得是個「處罰」的手段,而是個「阻止違規行為」的手段,為什麼不讓酒精鎖變成一個標準配備,而要當作處罰工具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才能平安歸。(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酒駕,酒,酒測,開車。(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目的上,我們要處理「酒駕」,手段上,讓所有的車加裝酒精鎖,可以減少或杜絕酒駕發生,但面對的問題就是:會不會太超過?例如報紙有提到酒精鎖的初次報價是15萬至20萬元,全部車輛加裝酒精鎖就是讓全民付出一筆錢去阻止酒駕的發生。

既然酒駕的危機大家有目共睹,造成了用路人的不安心、社會的不安寧與人身安全的疑慮,對比之下,代價是15萬至20萬的財產權。這還不是買保險,買保險也不保證車禍不會發生,買酒精鎖,理論上可是能夠完全杜絕酒駕、讓車子發不動的,這個安全性的保證相當高。因此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上,就算要全民安裝,似乎也是合理且合法。

酒精鎖強制累犯加裝:不該拿大砲打小鳥

酒駕雖然嚴重也可怕,但數據會說話。根據警政署統計,因酒駕而死亡的案件數量其實逐年在下降,而且下降幅度也不少。在民國97年時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為500人,但直到106年時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已經降至87人。

並不是說87條人命不是命,但酒駕確實有因為政府的努力而有明顯的降幅,而相對於其他運輸事故(衛福部統計106年因運輸事故死亡人數3,242人),酒駕所造成的死亡其實是少的,與其把資源全面投入到酒精鎖或酒駕的相關處理,不如把錢拿去花在其他交通事故的防免或是其他前十大死因,還能救更多的人。

從比例原則來看,全面加裝酒精鎖造成了全民的財產權損失(假設是用自費的),雖然在目的上能夠杜絕酒駕的結果發生,但這個結果根據數據來說,似乎並不是那麼的重要。如此一來,就會變成「拿大砲打小鳥」的情況發生,不符合比例原則。

酒駕的防治要多管齊下,自我監督(處罰)、他人監督(連坐)到強制禁止(酒精鎖),修法讓累犯需要加裝酒精鎖,是最符合現實的作法。而這次酒駕修法在民意的趨勢上作了相當大的處理,不過也不是全部的人都埋單,有些人覺得修法修的好,有些人覺得不夠好,你怎麼看呢?(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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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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