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歐人權法制交流座談會邀請歐洲人權法院法官、英國死刑計畫執行長、馬來西亞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等人,分享人權公約精神。(圖/尤美女立委辦公室提供)
酒駕、兒虐事件頻傳,引起民眾激憤。近日行政院、朝野立委都積極提案、討論,尋求能夠有效遏止兒虐和酒駕的方法。今年3月19日,立法院舉辦台歐人權法制交流座談會,我很榮幸以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的身分,和歐洲經貿辦事處及李麗芬委員共同合作,邀請來自歐洲人權法院法官、德國大學教授、英國高等法院法官、英國死刑計畫執行長、馬來西亞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與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沈伯洋,分享人權公約精神、極刑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及刑罰之外還有哪些兒虐及酒駕的防制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次座談會中,來自英國的Nicholas Blake法官提出6點預防兒虐及酒駕的具體做法(基於篇幅,以下將以酒駕為例),分享給參與座談會的政府部門、立法委員們做為立法、施政參考:
1.研究與調查: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言,制定政策前首重研究與調查,瞭解問題實際情況才能對症下藥。有了實證資料後,才能知道後續推動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合理有效。以酒駕防制為例,至少應先調查每年酒駕發生的次數、地點、駕駛人年紀、發生高峰期等等。
2.教育與宣導:據調查發現,在英國,酒駕高峰期出現在佳節前後,人們會因為歡度節慶而飲酒。因此每次佳節前夕,英國政府就會積極宣導酒駕危害。英國實證資料也指出,該做法確實有效降低酒駕人數。
3.公部門預防措施:對英國而言,不只是駕駛人需要安全駕駛的教育課程,警察、老師、醫生、社工都是防制危險駕駛網絡的一環,需要接受一定時數的課程,了解高風險的徵兆和因應方式。
4.符合比例原則的刑法:在刑法之中,刑度的設計與衡量必須要平衡兩者,一是有效預防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另外一方面要考慮行為人的可責性及各種加重和減輕的因素。酒駕肇事致死、致傷通常非故意,縱使具有故意也有殺人罪和傷害罪可以究責,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應該將酒駕致死的刑度無限上綱,破壞刑法的比例原則。
5.教化與復歸:對於有酒癮或毒癮之人,監禁期間與不當環境隔絕,正是戒癮治療的黃金時期。獄政主管機關應在此時積極引進醫療、社福資源,協助受刑人戒癮、恪守法律,重新復歸社會。
6.監督和監控機制:最後對於因酒駕入獄者,假釋期間尚必須服膺特定條件,包含禁酒、禁入特定場所、限制住居、參加一定課程等,透過適當的監督機制來降低酒駕者再犯機率。
根據警政署和法務部相關統計資料,酒駕肇事數量逐年降低,酒駕累犯比例卻逐年攀升,然而從民國97年迄今,刑法已經三度修正提高酒駕的刑罰刑度。這顯示了刑罰嚇阻對累犯的成效有限,必須強化刑罰以外的預防措施。3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酒駕、拒測罰鍰,新增酒駕累犯加裝酒精鎖、酒駕累犯肇事沒入車輛以及同車乘客勸阻責任等手段,前端透過行政迅速確實地執行,後端藉由矯正、戒癮、保護管束等方法改變酒駕者的行為,才是化解酒駕社會問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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