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供稱是在自己的租屋處將學妹勒死性侵。(圖/鏡週刊提供,下同)
圖、文/鏡週刊
案件發生於2015年間,台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黃仲佑勒斃死者竺女後,利用機車載運屍體,騎了五十多公里,從台南至高雄柴山上丟棄焚屍。嫌犯眼見事跡敗露,向警方供稱是因為愛不成憤而行凶,眼見學妹屍體尚有餘溫,還性侵得逞。
檢方會同法醫相驗,發現女大生全身90%燒燙傷,左手腕處還有一道割傷,經法醫檢視後,確認女大生被黃嫌徒手掐死。但他究竟是性侵殺人,還是殺人後姦屍,則難以定論。
但證據會說話,警方現場採證,黃嫌宿舍為簡易木板床,法醫勘驗屍體,依照死者的胸部、大腿內側瘀青的相關跡證,發現與嫌犯供詞相反,懷疑死者生前即遭性侵。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若先殺人再姦屍,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前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但如果是性侵再殺人,就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嫌犯是否為規避刑責而避重就輕,不得而知。
但本案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採信黃嫌供詞,法官認為是先殺後姦,以殺人罪以及污辱屍體量刑,也考量黃男高中時曾擔任過風紀股長,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污辱屍體兩年多徒刑,逃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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