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累犯加重違憲,那酒駕呢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資料照)

▲酒駕累犯致人於死的刑罰加重,符合民眾期待,卻恐有適用上的爭議,例如大法官釋字775號針對累犯加重刑責宣告違憲。(圖/資料照)

酒駕防制一向是全民關注的議題,行政院也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其中對於酒駕累犯致人於死的刑罰加重最受矚目。如此的政策或許符合民眾的期許,卻可能有適用上的爭議。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到10年有期徒刑。而此次修正草案特別增加第3項,對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而於5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者,法定刑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樣的法定刑,已與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相當。

至於法條限定5年內,明顯參考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二分之一之規定,但根據今年2月的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對這種不分情節,僅以年限來衡量惡性之加重刑罰,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被宣告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兩年內修正。此等仿效累犯加重的立法型態,即將增訂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恐於尚未立法前就出現違憲疑慮。

同樣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結尾所言,在立法者尚未修法前,為了避免罪刑不相當,就允許法官可因個案不同來決定累犯是否加重。這也代表,就算提高對酒駕累犯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法官仍可依大法官解釋之精神,並依刑法第59條,以情狀可為憐憫,來減至最低刑期以下,凸顯出刑罰即便加到極致,司法者也未必敢重判的現實與現況。

而刑期加到如此之重,拒絕酒測的比例勢必升高,尤其現行刑法並無拒絕酒測罪,則酒駕但未肇事的場合,除非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得檢察官許可,以來強制駕駛者進行抽血檢測,否則就只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直接罰9萬元罰鍰了事。

此次草案還於刑法第185條之3增列第4項,於酒駕致人於死,而有事實足認屬刑法第13條故意者,就以最高可判死刑的殺人罪論。惟若酒駕者,已預見結果發生,且撞死人也不違其本意,本就可以刑法第13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殺人處理,何需多言?

甚且,酒駕致人於死罪,就酒駕部分是故意、致人於死屬過失,此等在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的類型,刑法的法定刑必然會加重,但因後半段是過失之故,就不能與故意殺人罪相等同。故如此的規定,反而使酒駕致死與故意殺人罪間的界限,變得更為模糊,更易造成爭議,暴露出草案內容的粗糙性。同時,這似乎也在暗示司法者,對於酒駕致死必須朝向故意殺人罪處理,不啻是在干預法官於具體個案的審判權。更重要的是,就現實面,就算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也不可能判處到無期徒刑或死刑,則如此的明文就真的只具有宣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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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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