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遲到扣薪300!超商副店長找工讀生「假打卡」 反被告詐欺

▲▼等人,手錶,遲到,看手錶。(圖/pixabay)

▲超商副店長遲到,要同事幫忙代打卡掩蓋。(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新莊區一間全家超商的吳姓代理副店長上班常常遲到,竟要求工讀生幫她登入電腦打卡,3個月下來一共假打卡45次,藉此逃避遲到被扣錢的罰則。店長發現之後怒告2人業務登載不實、詐欺等罪,新北地檢署則認為,吳男並非靠詐欺取得薪資,遲到扣的錢也非額外獎金,業者並無財產損失,因此不起訴處分。

《蘋果》報導,21歲的吳姓代理副店長上班常遲到,但店內規定遲到就會扣薪,為了逃避被扣錢,他去年4月把識別證背面的員工條碼拍照傳給21歲的邱姓女工讀生,要求對方先幫忙登入電腦打卡,假裝有準時。3個月內,邱女一共代替吳男打卡45次,期間累積遲到應被扣的薪水高達1萬5000元。

店長得知此事後,認為吳男藉此詐欺得到薪資1萬5000元,而邱女則涉及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得利等罪,因此怒告兩人。到案後,吳男和邱女也坦承的確有代打卡的事實,但他表示,他薪水33K,該店對於上班遲到的員工茶罰為每小時扣300,且拿不到全勤獎金。

檢方認為,僱主設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是僱主在勞雇關係上的法定義務,因此「打卡」屬於僱主執掌的業務,並不是員工應該做的業務文書,也就是說,吳男固然有要求邱女代打卡,要負的也僅是公司內部的行政責任,並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

另外,檢方還提到,吳男得當的薪資是「勞務給付」的對價,並不是靠詐欺得到的,店內規定的遲到扣薪水並不是額外支出獎金,而是從薪俸扣除,業者並無額外財產損失,因此認定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吳男不構成詐欺得利罪,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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