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單手脫緊身牛仔褲、內衣性侵 男同事傻眼:她有配合把腳背打直

▲▼牛仔褲,女子,褲子,緊身褲。(圖/翻攝自pixabay)

▲由於小蔓當天穿的是緊身牛仔褲,黃男反駁自己根本不可能僅憑單手就把褲子脫掉。(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台北黃姓男子與女同事小蔓(化名)發生性關係,事後卻挨告性侵,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起訴,但他反駁,當天女方穿的是緊身牛仔褲,怎麼可能僅靠單手就把褲子和內衣脫掉,「她有配合把腳背打直,我們才發生性行為。」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小蔓聲稱遭強行脫褲性侵,下體和腿部卻沒有相關傷痕,顯然與描述的經驗不符,因此判黃男無罪。

小蔓指控,2007年1月黃男邀請她一起去看電影,因為當天要順便去新家,就帶了兩箱比較重的物品,看完電影後他堅持要幫忙搬東西,兩人才一同上樓,「我請他進來喝水,原本坐在沙發上聊公司瑣事,沒想到他卻突然把我撲倒,並用左手扣住我的兩隻手腕,再架到頭後方,接著用另一隻手解開牛仔褲、內衣,我無法大幅攻擊,只是哭喊、拜託他走開。結束之後我們沒有對話,直到快天亮他才離開。」

▲爆米花,電影,熱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小蔓指控,與黃男看完電影後返家,竟然遭對方強壓在沙發上性侵。

不過,黃男反駁兩人是在很自然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我買菸回來繼續跟她(小蔓)聊天,自然而然開始有些比較親密的動作,親吻臉和脖子時她還緊緊抱著我。我記得她當天穿著紅色的套頭毛衣,幫忙脫毛衣時還配合把雙手舉高,脫內衣的時候也有把身體側向一邊,而且她下半身穿的是非常緊的緊身牛仔褲,腳踝的部分非常難脫,她有配合把腳背打直,好讓牛仔褲可以脫下,接著我們就發生性行為了。」

雖然小蔓在偵查中聲稱當天穿的牛仔褲褲管比較寬,只有膝蓋的部分窄一點點;但友人證稱,她平時就比較喜歡穿窄管或是很合身的牛仔褲。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小蔓和證人的敘述有落差,加上她只有手腕瘀傷,如果是遭強行拉扯牛仔褲性侵,難以想像下體和腿部都沒有相關的傷痕,一切顯然與上述的說詞不符,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她的單一陳述定罪,最後判處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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