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日初審通過,考試委員名額將從19人改為3人,任期從6年改4年,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中兼職,全案須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時代力量黨團等6個提案版本,並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報告並備質詢。
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的名額為19人,立委提案的版本,分別是改為3人、5人、7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期為6年,立委提案版本則是改為4年。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考試委員名額為3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4年,總統應於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具有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總額的2分之1。而在任用資格上,條文也明定3款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強調,對於立委所提出的意見,會帶回去院內討論,未來也會提出考試院版的組織法修正草案,「我們堅持憲法賦予考試院的職權,對於修法,目前我們的態度是希望維持現狀,也不應該用修改法律的方式來弱化考試院」。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另外,李俊俋等20人提案新增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之1,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委員會初審通過。11日未達成共識的部分,包括考試院院會制度是否要繼續存在,以及因應考委人數縮減後,考試院的組織規劃等,予以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強調,因為考試院的態度,外界誤解修法要把考試院職權「空洞化」,但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規定的各項執掌,均仍在考試院,只是形成過程不同;經討論後,相關條文先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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