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夫與女同事上摩鐵被妻子抓包,事後賠償並簽下保密約定,不料妻子卻違約,氣得他狀告法庭。(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從事保險業的人夫,2017年4月間與女同事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被老婆抓包,妻子一怒之下報警處理,事後2人達成和解,男子賠償300萬元,和解書中還特立「保密條款」,若違反須賠償500萬元,但男子後來卻發現妻子違反約定,傳簡訊透露給另外3名客戶,氣得他提告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該名妻子應賠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男子主張,與妻子感情不睦,2017年4月28日就協議分居至今,而他2017年4月13日與別的女子前往汽車旅館,被妻子尾隨並報警處理,2人事後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他依和解契約第一條約定賠償妻子300萬元,並在和解契約第3條約定「雙方同意簽訂後不得對所有人散佈此事件,如有證明此情事,散佈一方願意賠償對方新臺幣500萬元整作為賠償」。
男子指控,事後妻子竟在2017年7月30日、9月8日以及10月2日傳訊息告訴3名客戶,「他跟那個女人已經讓我抓姦在床」、「他跟我們同事搞外遇,同事還有家庭和小孩,同事年紀50歲,我不希望您被謊言矇騙」、「他跟我們同事搞外遇,而且女生還有家庭和2個小孩」等語。男子認為妻子違反約定,一狀告上法庭求償500萬元。
妻子則在法庭上辯稱,2人任職於同家保險公司,丈夫在外宣稱對自己有情有義,還給付高額贍養費等不實事項,企圖利用她的客戶之同情心來搶客,自己是為了辯駁才傳簡訊,且僅以私密方式傳送而不是「散布」,沒有違反保密約定。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該名妻子主張「散布」應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共見聞而言,但2人約定的目的在於保障男子的名聲,傳送簡訊的行為已違規,但考量她僅以簡訊傳給3人,而不是公開傳送給不特定的人,判妻子須賠4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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