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韓示威民眾聚集在憲法法庭外。(圖/路透)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南韓憲法法庭11日裁定,1953年起實施的反墮胎法違反憲法,指其限制孕婦的自我決定權,且懲罰執行手術的醫師也屬違憲,下令立法機關在2020年底前修法。然而,在南韓走過66年的墮胎禁令走入歷史之際,美國幾個州的婦女卻可能因為墮胎被判處死刑。
極端保守的共和黨眾議員廷德霍爾特(Tony Tinderholt)2017年提出備受爭議的《廢止德州墮胎法案》(Abolition of Abortion in Texas Act),將墮胎定義為謀殺,甚至考慮將墮胎者處以死刑,本月9日舉行第一輪聽證會。
該法案文本寫道,「自人類精子與人類卵子融合、受精的那一刻起,一名活生生的人類嬰兒就有權享有與本州法律保障或賦予任何其他人類嬰兒同樣的權利、權力和特權。」
這項法案將禁止女性在懷孕的任何階段墮胎,並為接受墮胎手術的女性以及為其執行手術的醫生定罪;就算女性是在性侵、人口販賣或亂倫的情況下受精,墮胎也屬犯罪行為,直接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互相衝突。
▲ 共和黨德州眾議員廷德霍爾特。(圖/翻攝自臉書/State Representative Tony Tinderholt)
羅訴韋德案是聯邦最高法院對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在1973年以7比2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承認婦女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
然而,根據《華盛頓郵報》,廷德霍爾特的法案在9日的聽證會中獲446人支持、54人反對。他受訪時宣稱,「當一個人酒後駕車撞死一名孕婦,他會受到2倍的懲罰。如果你謀殺一名孕婦,你會受到2倍的懲罰;記住這點是很重要的。我並非針對女性、要為女性定罪,我所做的是要使法律平等。」他過去也曾提到,這項法案將使女性對自己的性行為更加負責。
共和黨籍的德州眾議院委員會主席里奇(Jeff Leach)公開表示反對這項法案。儘管自稱是「徹頭徹尾的擁護生命權(Pro-life)者」,他仍表示,「我不認為宣判一名墮胎的女性犯下謀殺並可能處以死刑是符合憲法的。這種政策也不會提升人們在德州的生活。」
▲ 北達科他州州長伯古姆。(圖/翻攝自伯古姆官網)
另一方面,中西部的北達科他州日前成為繼密西西比州和西維吉尼亞州以後,美國第三個禁止墮胎的州。共和黨籍的北達科他州州長伯古姆(Doug Burgum)10日簽署一項法案,認定醫生以鉗子、剪刀和鑷子等工具,將胎兒從第二孕期婦女的子宮中取出,屬於犯罪行為。
由共和黨主導的該州議會在3月輕鬆通過這條法案,內文包括非醫學術語「人類肢解墮胎」。根據法案內容,接受手術的女性不會被起訴,但動手術的醫生將面臨重罪,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及1萬美元(約新台幣30.8萬元)罰款,醫療緊急情況除外。墮胎權利組織指出,這項法律違反憲法,干涉私人醫療決定。
密西西比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法律禁止墮胎;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堪薩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俄亥俄州、奧克拉荷馬州和德州等8州則都有人提出類似法案,目前正被擱置。
伯格姆10日簽署的法案是他的第二項墮胎措施。他此前曾表示支持該州在2013年通過的墮胎法,其中包括一條「自能測得胎兒心跳起,便禁止墮胎」的法律。在該州唯一一家墮胎診所被起訴後,這項法律從未真正生效。州政府花了32.6萬美元捍衛這項法律,但並未成功,還向這家診所支付24.5萬美元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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