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某一段提到主角因幻覺、幻聽被認為有精神疾病,被要求與大眾隔離。難道有精神疾病就該被強制送醫或住院嗎?誰來決定他人有無精神疾病?你知道,即便不是確診病人,任何一個路人都有可能被強制送醫、住院?
你是否曾在路上看過一些行徑怪異、自言自語的人,想著「警察怎麼還不把這種人抓走」?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20條,警察、消防單位或是各地政府只有在病人有「陷入危險、自傷或傷人」的疑慮時,才能「護送」病人就醫,這也就是強制送醫。因此,就算罹患了精神疾病,也不代表病人不能在社會上走跳。好比感冒只需要吃藥,不需要住院一樣,精神疾病也有輕微與嚴重之分,並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要住院治療。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只有「嚴重病人」出現「自傷或傷人」疑慮時,政府與醫院才能考慮將他強制住院。而病人嚴不嚴重,原則上要經過專科醫師診斷才可以;是否有住院必要性,不能由一位醫師獨斷獨行,最少要有2位專科醫師鑑定,才能決定是否強制住院。因此,就算罹患了精神疾病,也不代表病人就需要被抓去隔離,要怎麼治療是醫生的專業領域。(《精神衛生法》第32條則允許警察將有自傷、傷人疑慮的病人強制就醫,只要某人看起來有思考、情緒、知覺、認知或行為等異常,看起來「疑似病人」,如果有傷人或自傷的疑慮,警察或消防單位也可將他強制送醫)
▲《我們與惡的距離》中針對有精神疾病就該被強制送醫進行探討,病患真正需要的是治療與幫助,隔離只是幫助的手段而非唯一方法。(圖/公視提供)
《我們與惡的距離》的這一個段落與之前發生的「政大校園搖搖哥事件」有點雷同,當時有位時常徘徊在政治大學校園附近的男性,舉止異常,走路搖晃又時常大聲講話、唱歌,被稱作「搖搖哥」。而在鄭捷案發生後,社會開始對於行為異常者產生莫名的恐懼,搖搖哥就成為眾矢之的,沒多久就被通報強制送醫,但是搖搖哥似乎沒有傷人或自傷的歷史或疑慮,因而引發大眾對於該事件與《精神衛生法》的討論。
《精神衛生法》第1條清楚寫著:「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這部法規的目的應該是保障病人權益才對,但在實際運用上,似乎變成社會用來驅趕與隔離病人(甚至是未經診斷的疑似病人)的手段,這凸顯了社會對於「精神疾病患者」莫名的恐懼與害怕,好像只要罹患精神疾病,就一定會傷害他人,就一定要被隔離一樣。
但精神疾病患者真正需要的是治療與幫助,而隔離只是一種治療與幫助手段。我想,《我們與惡的距離》厲害之處,就在於讓我們有機會在追劇中,重新審視自己,是不是也對精神疾病患者抱持錯誤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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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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