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張姓雇主認為旗下的黃姓聯結車司機超速,導致翻覆車頭損毀,憤而提告求償142萬1753元的維修費;不過,司機反駁聯結車車齡超過5年,是公司疏於保養才會肇事,況且早就已經超過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期限,因此拒絕賠償。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雇主在案發之後拖了2年3個月才提告,確實已經超過法定的2年期間,最後判他敗訴。
▲黃男在工作期間發生車禍。(示意圖/路透社,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姓雇主指控,黃男2016年1月開著公司的聯結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319.5公里處,因為超速加上操作不當,撞到路邊護欄後翻覆,車頭嚴重損毀,算一算工資就要12萬9205元,材料費更是高達122萬多元,所有費用合計起來高達142萬1753元,對方應該負責承擔這筆維修費。
但黃男反駁並強調自己並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老闆在車禍發生當天就知道聯結車車頭損毀,雙方在同年3月也有進行勞資爭議協調,代表公司到場的員工當場表示要提出民事賠償,可見那時候老闆早就把他當成賠償的義務人。
▲張姓雇主想求償修車的費用,卻因為超過3個月而泡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男表示,老闆直到2018年6月才提出民事求償,顯然已經超過2年的請求權期限,他當然可以拒絕給付,況且車子會翻覆也是因為公司疏於保養,「那台車車齡已超過5年,就算要維修,材料部分也應該折舊。」
屏東地院法官則認為,老闆在進行調解時確實已經知道黃男是賠償義務人,卻拖了2年3個月才提告,明顯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提告求償並無理由,因此判決他敗訴。多拖了這3個月,雇主反而連一毛賠償金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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