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保母打罵,做父親的對保母提告損害侵權並且求償,但法院認為,簽約的是母親,且並未對親權造成損害。(圖/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對林姓夫妻將兒子送到保母家,離開時,聽到保母打小孩的聲音,雖沒目擊,但發現兒子臉部紅腫。做爸爸的氣到當場解約,並對保母求償6萬2350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和保母簽約的是媽媽,爸爸的親權也未遭到侵害,判決保母免賠。
根據判決,林姓夫妻檔和孫姓保母簽約托育,時間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但夫妻檔發現,托育5個多月後,兒子變得不愛說話,也不願去保母家。2018年10月15日,夫妻倆將兒子送到保母家,兒子開始大哭大鬧,孫姓保母向林姓夫妻保證,交給她,她會好好安撫,要求夫妻倆離開。
因為不放心,林姓夫妻倆在孫婦家樓下等了一會,沒想到卻聽到孫婦對兒子吼罵的聲音,還傳來打小孩的聲音。夫妻倆立刻回頭、上樓質問孫婦,為何要打小孩。孫婦一開始承認,但隨後又否認,僅表示只有打小孩的手臂。只是夫妻倆發現兒子的臉部有紅腫,當場要求解除契約,臨時找朋友來幫忙照顧。
事後林夫對孫婦提告求償,包含臨時支出的托育費用1萬7000元、日托費用4萬2500元,委請台北市智障家長協會,幫忙照顧另一個小孩,支出費用2850元,加總一共6萬2350元。
對此,孫姓保母反駁,她並沒有打小孩,但因為小孩邊哭邊吃東西,她有制止小孩。而她也不會寫字,只好用Line語音向林姓夫妻倆道歉。
法官則認為,雖然有錄音檔案、Line對話紀錄等,且錄音檔內孫婦有提到「打了小孩」,但此部分涉及到孩子的身體健康權,做爸爸的親權並不會因此遭到侵害,且依《民法》規定,需情節重大,才得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但孩子臉上的紅腫、哭鬧不願到保母家等情事,無法認定親權受到任何侵害,或情節重大。
另林姓夫妻檔因此臨時支出的費用,並非屬於財產上的損失,又與孫婦人簽約的是林妻,林夫並非契約中的當事人,因此主張債務不履行部分,於法無據,判決孫婦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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