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獅子鄉前鄉長孔朝收回扣80萬元 判刑7年半定讞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前鄉長孔朝貪汙遭判刑定讞。(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獅子鄉前鄉長孔朝,從2011年起,就透過當時的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盧學賢(已歿)及技士黃春山勾結工程包商,並向得標包商索取工程回扣。一審判決孔朝無罪,二審改認定貪汙有罪,逆轉改判孔朝有期徒刑7年半、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連任的孔朝自2010年起再度擔任獅子鄉鄉長,綜理該鄉各項政務及鄉內各項公共工程的預算編列、底價訂定、發包、施工、監督及驗收等。當年鄉公所編列預算2300萬元進行「年度獅子鄉農路改善工程」。

但當時孔朝透過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的盧學賢及技士黃春山,共同勾結包商進行圍標,孔朝透過盧、黃擔任「白手套」,向得標包商索取工程回扣,檢方獲報後,進行偵辦。查出孔朝收賄行情是工程款的8%,收賄達2670萬元;盧、黃2人則為工程款1%至3%不等,分別收賄336萬餘元、462萬餘元,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將3人起訴,另外對多名坦承行賄的包商做出緩起訴。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盧、黃坦承犯行,並繳交不法所得271萬元及228萬元;但孔朝則否認犯行。一審法院2017年8月宣判前2週,盧男竟喝農藥自殺,震驚地方人士。而一審法院宣判後,認定僅黃男貪汙,判刑4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孔朝因查無實證,判決無罪。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卻查出以歿的盧男曾以「插花插在前面」等語,暗示柯姓包商提早向孔朝行賄,好使工程得標,柯交付現金80萬元給盧後,盧再將現金裝進茶葉禮盒轉交孔朝;不料工程竟由另名陳姓包商得標,柯姓包商憤而赴鄉公所找孔朝理論,最後孔朝指示陳姓包商兩度支付30萬、50萬元予柯。二審因此認定孔朝有罪,逆轉改判刑7年半、褫奪公權5年,黃男則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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