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無法確認林女的受孕日期,她和小王被告通姦獲不起訴。(圖/示意照/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林姓女子本來被法院判和陳姓丈夫離婚,她不服提出上訴,後來發現懷了張姓小王的孩子撤告,因此確定離婚,並在隔年產子。陳認為林是在婚姻期間受孕,自己戴了綠帽,怒告她和小王妨害家庭。但檢察官認為,無法確定林的受孕日期,因此對兩人不起訴。
《自由時報》報導,林女在2017年8月24日撤回離婚官司上訴,因此她的受孕期間得在8月23日之前,檢方才能認定她和張男通姦。婦產科醫師向檢方表示,林女說最後一次月經是8月2日,推估受孕期8月8日至22日間;醫師還強調,要在8月24日以後受孕機率相對比較低。
但林女則否認通姦,她說是在撤告後才和張男發生關係,當時她是憑印象對醫生說最後一次月經結束時間。檢方認為,每人的記憶力不同,若林講錯時間日也是人之常情;如林女記錯月經結束時間,則醫師推估她的受孕日就不一定正確,因此無法確定受孕日期,對林、張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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