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涉收賄10萬元,高院更一審將他判刑10年。(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在2006年間,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利用父喪收受被告家屬以「奠儀」名義賄賂台幣10萬元,將被告從一審10年改判為無罪,且在宣判前將結果轉告給家屬。高院17日更一審宣判,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林德盛判刑10年,併科罰金1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德盛在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期間內,認識女子陳燕華,進而交往。而他在2006年間承辦曾姓毒販販賣第1、2級毒品案件,透過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刑事組前小隊長王文俊的介紹,在卡拉OK店認識曾姓毒販的江姓女友,林德盛竟答應幫忙。而江女為籠絡與陳女的關係,持續致贈洋酒禮盒、名牌包等禮物給陳女。
而正巧遇到林德盛父喪,江女以「奠儀」名義交付10萬元給林德盛,後來林德盛果然將曾男被訴販賣第1級毒品部分,撤銷第一審判刑10年的部分,改判無罪;但販賣第2級毒品部分,則維持原判的9年有期徒刑。林德盛在宣判前,先將評議結果洩漏給王文俊,轉知江女,王文俊在事後,又以「後謝」為名,向江女索得6萬元。最後曾男執行部分後逃亡大陸地區,不幸喪生,江女不甘家破人亡,憤而向調查單位檢舉,全案因此爆發。
一審將林德盛判刑12年半,二審則改判10年半。案經最高法院部分撤銷、部分發回,林德盛因本案被以洩密罪判刑1年,目前已經發監執行,至於貪汙部分撤銷發回後,由高院更一審。更一審於17日宣判,合議庭法官認定他犯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120萬元、褫奪公權5年。另外同案被告王文俊改判4年、併科罰金40萬元,陳燕華改判4年、併科罰金20萬元。均可上訴。
林德盛犯下多起貪汙案件,他2005年間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被告家屬透過關係轉交170萬賄款,林德盛當場微笑點頭收下,第二天就裁定讓被告具保停押。一審重判林德盛13年,但高院二審去年5月間改判無罪,這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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