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李建志等人,違法在雲林、彰化等多處鄉鎮非法掩埋事業廢棄物,被查獲的數量約1萬5千噸,台南高分院改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480萬元,其中徒刑部分8個月得易科罰金。(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雲林縣議員李建志等人,違法在雲林、彰化等多處鄉鎮非法掩埋事業廢棄物,被查獲的數量約1萬5千噸,一審李被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重判8年2月,李等人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4月18日審結,改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480萬元,其中徒刑部分8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本案被告等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80萬元(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維持原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沈清勝有期徒刑4年8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維持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6月);張耀文、翁水上均有期徒刑2年2月;林益豪有期徒刑1年10月。
李建志為雲林縣議會第15、16、17、18、19屆(任期自2002年3月1日起迄今)議員,並為台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7日起領有雲林縣政府核發之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下稱富仕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最大股東,實際負責執行富仕得公司之營運。沈清勝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之證照,具廢棄物處理之專業知識,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擔任富仕得公司之經理。張耀文自2009年7月16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秘書長,於2008、2009年間投資入股富仕得公司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佔股份數6.667%;翁水上自2010年3月1日起迄今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7、18、19屆之議員,於2008、2009年間投資入股富仕得公司250萬元,佔股份數10%;林益豪為前斗六市民代表,亦為李建志服務處助理,自2009、2010年間投資入股富仕得公司70萬元,佔股份數1.867%。
李建志、沈清勝2人均明知富仕得公司應依核發之處理許可證內容,將該公司收取之D類一般事業廢棄物(含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污泥混合物、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金屬冶煉爐渣共5種),以添加水、固化劑、水泥等方式固化處理為水泥磚、消波塊、路緣石、控制性低強度抗壓性材料(用途:模型預鑄消波塊、路緣石)等產品後,始得外運出廠。竟為節省成本,獲取利益,未依處理許可證所規範許可處理之方式,透過「新益行」負責人張添益(已判決確定)覓得非法土尾場(廢棄物外運棄置之地點)後,再與富仕得公司簽訂虛偽不實之水泥製品買賣契約書、土石買賣契約書掩飾,而自2011年2月間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先後將未經合法固化處理、抗壓強度不足之污泥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僱佣未經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曳引車、混凝土車司機非法清理、外運,分別回填至雲林縣、彰化等多處,非法外運廢棄物重量合計達1萬4879點47公噸。
張耀文、翁水上、林益豪3人均明知李建志、沈清勝外運未合法固化處理之廢棄物回填他處,且富仕得公司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多次派員稽察發現違法,環保署發函要求雲林縣政府依法廢止該公司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張耀文等3人得知後,受李建志請託,向立委等人陳情等手法藉故拖延時程,繼續非法外運回填廢棄物以牟取不法利益,張、翁、林則自其中分取富仕得公司股東分紅。
李建志、沈清勝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對所收受之廢棄物作不實申報、共同開具虛偽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以詐取清除公司處理費、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李建志等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李建志、沈清勝均各9罪;張耀文、翁水上及林益豪均各4罪)。另李建志、沈清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罪(各1罪)、犯廢棄物清理法開具虛偽證明罪(均各9罪)。及李建志犯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3罪),均事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除因部分事實適用法律有所違誤,應予撤銷外,其他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
合議庭認為被告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以合法掩飾非法,長期非法外運大量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棄置、回填,嚴重破壞衛生環境,影響雲林、彰化地區居民身心健康至鉅。大量外運棄置廢棄物,迄今已歷7年,猶未清除完畢,勢非由政府出面,無以完全回復,被告等人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予以嚴懲無以端正不法,並回應居民環境衛生之殷切期盼。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