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性侵判無罪...色運將又因偷摸女客 終逃不過猥褻判刑

▲▼變態,色狼,摸,非禮,性騷擾,亂摸。(圖/CFP)

▲高男上午才因性侵案獲判無罪,下午又因為偷摸女客大腿被判猥褻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CFP)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高姓運將被指控2014年12月底時,載一名花名「奈奈」的正妹按摩女到旅館性侵,女方隔日醒來下體疼痛,且自己的內褲還被塞在皮包內,才驚覺遭性侵。事後提告,高男被判處4年8個月有期徒刑,然而經過五年的纏訟,高等法院更二審18日上午大逆轉改判他無罪定讞,但他又因為2017年9月在車上偷摸女乘客,還跑到後座親吻其手臂,18日下午被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中指出,高男2014年12月29日晚間11時許,在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與建國北路1段路口,被「奈奈」攔下並指明要前往新北市三重的住處,聊沒幾句就昏睡過去,而高男見狀起了色心,便將車開到汽車旅館內性侵得逞後,再將人送回住處。

「奈奈」睡到隔日上午11時醒來,發覺下體疼痛不適,內褲還被塞在皮包裡,警覺可能遭到性侵,於是趕緊到醫院驗傷提告。她事後指稱,車後交代了住處住址就迷迷糊糊地跟司機聊天,但不太記得到底聊了什麼,遭性侵當下雖然有痛醒一下,隨即又陷入昏睡,連怎麼到家的都不清楚。

高男一開始供稱,他與女子發生性行為是談好的「交易」,但他剛好錢不夠,沒想到女方竟然就報警了,且從上車到抵達目的地才2個小時的時間,中間只有1小時在汽車旅館,如果真的是趁人不備大可不用那麼趕。

一、二審審理時,調閱監視器、通聯記錄等證據,確認女子當時確實處於酒醉的狀態,高男先前就有妨害姓自主的紀錄,挨罰後不但沒有悔改還犯下性侵案,均依乘機性交罪重判4年8個月有期徒刑。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全案疑點重重,因此發回更審。更一審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高男無罪,而更二審從通聯記錄查出高男曾要付錢給「奈奈」,且她事後並無恐懼、流淚等反應,認定高男並無性侵,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然而,18日上午才剛被判無罪的高男,下午又因2017年9月14日晚間開車對女乘客毛手毛腳,甚至還直接停車跑到後座強行撫獏對方手臂及親吻對方,而遭到提告猥褻,被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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