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長施瓊華。(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這次對南山人壽祭出高額罰單及停職總經理等3位專業經理人的裁罰手段,再次宣示「維護保戶權益」優先原則,值得保險業界警惕。
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8-3、171-1條的「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認定南山人壽處理收費員取消及變更保戶繳費方式影響3萬張保單權益有所疏失,給予最高額罰款600萬及停職專業經理人。
由於去年6月曾修改罰款上限金額,南山案是去年3月發生,因此沿用舊法罰款最高額600萬,如果採用新法的話,最高額就是1,200萬元,也顯示主管機關高度重視內控內稽及保戶權益。
其實,保險局裁罰南山人壽處分書上,很清楚表明主管機關的立場:「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於日常營運所為各項決策,應以保障眾多保戶權益為依歸,專業經理人於執行公司相關政策時,更應以維護保戶權益為優先,俾善盡保險公司之企業責任」。
保險局長施瓊華今天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說明,該案裁罰重點完全是鎖定「經理人執行職務內容的專業度是否有疏失」,而逐一檢視南山人壽取消收費員制度到影響保單權益的執行過程中,舉凡涉及的財務、法務、客戶服務、行政管理督責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層面單位,嚴格確認是否有專業上的判斷疏失。
施瓊華說,南山法務部門其實有給予「有風險」的提醒建議,但未獲執行決策的總經理採納而引發一連串保戶申訴、保單權益受損的案件,其他財務、客戶服務部門主管也未做好業務管理監督,保險局因此給予停職總經理、財務長、客戶服務務資深副總各5~6個月的處分。
如果法務處沒有給予專業法律建議的話,其實保險局也是會給予處分。也就是說涉及保戶權益的事,業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專業責任,明知有風險、執行上可能預見的缺失等,就應該先擬定配套措施落實執行,非等到造成保戶傷害才來補救。
施瓊華也提到,這次對南山人壽的裁罰以及停職總經理等3位專業經理人,皆是依《保險法》及從該案決策執行主管專業有所疏失而給予必要的處分。
過去也有類似專業經理人的疏失而影響公司治理、客戶權益等,金管會、保險局也有對金控總經理、分公司總經理、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給予解職、停職等處分及高額罰款,每個案件會視情節及涉及層面程度裁罰。
此次對南山祭出最高額罰款,展現金管會保險局主管機關強硬姿態,提醒保險業公司要重視各部門專業經理人的建議加以落實執行,勿損及保戶權益而自找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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