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自住房持有6年以上 才能享有400萬免稅額

2019年04月19日 15:27

▲▼居家裝潢。(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居家房屋要持有6年以上,才可以享受400萬元的免稅額以及超過的部份可以享受10%的優惠稅率。(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想出售105年1月中買進供自住的房地,是否享有租稅優惠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的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也可享有稅率10%的優惠。

但是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卻是相當嚴謹。恆春稽徵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所以105年1月中購入房地供自住,至今年如果現在(今年4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只滿3年,未滿6年,是無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其出售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領,需適用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的稅率為20%計算繳納所得稅。

恆春稽徵所表示,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或財務規劃,選擇最佳出售時點。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經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留意,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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