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門檻比修憲還高!兩岸條例修法全案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圖/記者蔡浩祥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圖/記者蔡浩祥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圖/記者蔡浩祥攝)

記者蔡浩祥、陳政錄/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門檻比修憲還高,目前全案將送院會,進入一個月協商期。

有關政院版本,內容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做為協議項目;時代力量版本則提出提出「雙審議、雙公投」修法構想。

政院版草案新增兩岸政治協議須經立法院雙審議及人民公投的規定,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90天前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協商談判後,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該協議草案才能生效。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圖/記者屠惠剛攝)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圖/記者屠惠剛攝)

另外,若在協商過程中,立法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

至於時代力量版本則明定「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應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並經立委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2/3同意,並經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

政治協商的協議文本,須有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再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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