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點縱放擄人犯嫌 劍青檢改槓上台北地院法官

▲▼5名惡煞將日本料理董娘押走,並控制在新店1處宮廟。(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為了日本料理董娘遭擄人案件,劍青檢改槓上台北地院。(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強制處分專庭陳姓法官,日前審訊某擄人犯嫌羈押案時,指台北地檢署未開立通知書就逮捕被告,程序不合法故裁定當庭釋放被告;後經檢方抗告,高院發現確有通知書,發回北院重裁,北院才更裁准押。北院指責因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而劍青檢改則反批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暗指法官不適任。

本案緣因知名日本料理店董娘因債務糾紛,日前遭男子徐春暉當街擄走,徐男過了10小時才帶著董娘投案。北檢因此向北院聲請羈押,但徐男的律師稱檢方未開立逮捕通知書,程序違法,承審的陳法官看完律師卷宗後,也認為檢方確實沒附通知書,裁定當庭釋放徐男。

北檢抗告後,高院發現檢方確實開立逮捕通知書,因而撤銷發回北院重裁,北院重開庭後調閱律師卷證,確認檢方確實開立逮捕通知書,日前才更裁准押。但陳法官卻在法官論壇上砲轟,稱檢方是事後才附上逮捕通知書;北院也批評本案乃因為開羈押庭時檢察官未到庭說明,才會臨時出狀況,建議司法院修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蒞庭。對此,北檢稱當天檢察官因有內勤案件才沒到庭,絕非無故不到,也不知道法官對此有意見。

但劍青檢改則對陳法官的做法非常不滿,發文痛批,嚴正譴責。聲明提到,本次北院陳姓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犯嫌之裁定,但陳法官事後利用法官論壇(甚至個人臉書),對外散布混淆視聽之言論,先誣攀承辦檢察官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再加上北院的新聞稿中,不思檢討,倔強高傲,悖離社會一般常識之心態,令人驚愕莫名,因此嚴正譴責。

劍青檢改也認為,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屬於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同辦法第9條則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為禁止公開事項,但陳法官竟將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全文貼上,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質疑他擔任強制處分專庭法官的適任性。

下為檢青檢改聲明全文:

劍青檢改聲明:請北院謙卑反省,勿誣攀硬拗

一、請北院勿為粉飾某一人之過錯,陪葬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

本次北院陳姓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犯嫌之裁定,經高院撤銷、北院換庭重新審理後,已裁定羈押。高院及北院之重新裁定,均屬正確,至感敬佩。但是,原審陳姓法官,事後利用法官論壇(甚至個人臉書),對外散布混淆視聽之言論,先誣攀承辦檢察官「於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不無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云云,更持續傳播其「問心無愧」之態度。本會檢察官成員在內部論壇討論時,一度體諒陳姓法官工作之辛勞,本不欲再多所追究,惟今赫見北院新聞稿內容,其撰稿者竟反將責任推卸給檢察官,呈現不思檢討,倔強高傲,悖離社會一般常識之心態,令人驚愕莫名,本會嚴正譴責。謙卑反省,有錯必改,乃司法人應自我要求之態度,更是國民對司法人之期許。值此司法改革之際,希北院勿因努力粉飾某一人之過錯,硬拗還誣攀,葬送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

二、北院錯誤連結「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混淆視聽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關於「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與否」並無關連,應予辨明。因為羈押開庭,主旨在提供被告、辯護人表達反對意見之途徑,俾保障其答辯權,並非提供檢方加碼控訴之舞台、令檢方親自到場攻擊被告之用,實務上檢方亦均尊重辯方在羈押庭上進行任何廣泛陳述。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保障裁判前聽審權)之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外之裁判,在檢察官『提出書面或言詞陳述』後做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項後段「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即為相同之法理。本次事件,陳姓法官自己漏看卷證,北院新聞稿竟反而暗示是檢察官沒到場去提醒,害她漏看,更揚言應該修法云云,通篇法理錯誤,推卸責任,本會為避免錯誤觀念流傳,特此導正。此外,倘若有人指稱,美國羈押庭時檢察官都到場,那是因為美國警方逮捕犯嫌後,一律全部押送法院審查,制度與我國迥然不同,倘欲主張修法者,請一併考慮未來全國逮捕之人犯均直接解送法院內勤審理,修法別修半套。

三、內勤檢察官比內勤法官更累十倍

北院新聞稿指出,強制處分專庭5位法官非常辛勞,本會感同身受。但相較之下,北檢內勤檢察官平均一天須處理60至80位解送犯嫌,春安期間可達180件,新北檢、桃檢、雄檢數量更超越北檢,內勤檢察官經常連續偵訊6到8小時不停,若要聲請羈押更要注意幾小時的緊迫時效,其負擔遠非常人所能想像。內勤檢察官本身手上更有隨身上百件偵案在運轉中,內勤法官不同只要專辦強制處分案件。總體而言,內勤檢察官工作量及緊張壓力,遠大於法官。本次事件之內勤檢察官並無任何過錯,事後不發一語,在遭陳姓法官誣攀後仍低調寬容,北院新聞稿見此不表道歉,反而誇說自己如何辛勞,如何委屈,希望各界給予她肯定云云,實不足取。本會迫不得已,只好為內勤檢察官申冤。建請北院與陳姓法官,展現謙卑反省態度。

四、陳姓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請審酌是否仍適任強制處分專庭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而且依據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為禁止公開事項,本案尚在偵查中,且係社會矚目案件,陳姓法官為圖捍衛自身,竟將其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全文貼上,致遭廣泛流傳,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仍適合擔任強制處分專庭法官,促請北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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