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律師法修法】在野法曹不是涉貪司法官回收場

▲▼律師,法庭,開庭,辯護。(圖/資料照)

▲律師法袍的白邊是忠誠、智慧與潔白的象徵,接受當事人的委任時,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維護律師信譽。(圖/資料照)

司法工作極為神聖,法官、檢察官更是在執行神的工作,但由於台灣惡劣的司法環境,改革口號喊了三十年還在原地踏步,導致每年都有不少司法官感嘆改革無望之餘,紛紛掛冠離去。但其中有少數因涉貪或操守問題而犯法者,迫於情勢辭去司法官而轉任律師,造成律師是涉案司法人員回收場的現象。

《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或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不得擔任律師」。前者尚須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實務上,律師懲戒委員會又將要件限縮解釋在「犯罪行為及判決確定均在執行律師業務期間」才有適用,顯然地,這是針對已任律師者的規定。律師犯罪判刑被除名,不能繼續當律師,但法官、檢察官在職期間犯罪,卻仍可繼續當律師,形成雙重標準,這樣的解釋真的很奇怪。

至於後者必須停止任用、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所以在處分期間未屆滿前自行辭職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就可以不受限制。因此,過去常有涉案的司法官鑽法律漏洞,在判決確定前自行辭職,就可以轉戰律師。然而,這些不肖的法官與檢察官,在朝期間玩法弄權,離職後仍能轉披律師袍,簡直是台灣的司法奇蹟!

《法官法》施行後,該法第97條規定,「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且必須由服務機關出具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才能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對於涉案的司法官,主管機關不會出具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他們自然也無法取得律師資格,但對於不必靠檢覈取得律師資格的司法官,還是無法限制,仍然是個法律漏洞。

律師是在野法曹,負有忠實執行法律職務,維護社會正義及保障人權的特質。律師法袍的白邊,即是忠誠、智慧與潔白的象徵。因此,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任,辦理各種法律事項,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維護律師信譽,潔身自愛,才能獲得民眾的信賴。

在訴訟程序上,律師負有幫助法院發現事實真相、協助公平審判的義務,因此律師在品德操守上有高於一般人的水準。貪贓枉法、傷害司法的人,繼續留在司法圈內,只是傷害民眾的權益及脆弱的司法形象。所以,不肖的司法官離職後並不適任擔當律師。

多年前,律師公會一再呼籲應立即修正《律師法》,杜絕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法務部也多次表示,擬修法杜絕有案底的司法官轉任律師,但都沒有具體成效。雖然律師公會基於自律,拒絕涉案司法官入會,可是近年來幾件拒絕入會事件,例如: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朝震、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正達等,涉訟後都不被法院支持,導致貪官轉任律師的奇特景象仍層出不窮,政府部門放任消極不作為,著實令人心寒。

蔡總統曾說:「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讓司法發揮正義防線的功能,否則就是空談。現行《律師法》規範鬆散,讓不肖的司法官轉任律師,不啻是提供繼續從事不法行為的機會,也是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戕害。因此,司法行政主管機關不應再怠惰,應儘速修正《律師法》,嚴禁涉貪犯罪的司法官轉任律師,才能共築全民司法的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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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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