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性侵犯與被害女子和解,法官同意讓他交保。(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犯下強盜性侵案的邱姓男子,遭逮後遭檢方聲押並延押2次。他以與被害女子小婷(化名)達成和解,且客觀事實均坦認、與同案被告交差詰問完畢,無證據待查為由,向法院申請具保停押。台中地院同意,讓邱男2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且不得對被害人騷擾、接觸及不法侵害,否則將再繼續羈押。
裁定書指出,邱姓男子與友人2018年10月因涉嫌對小婷(化名)犯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遭警方逮捕移送法辦,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邱男也延押2次。
邱男透過律師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向法官表示,邱男對起訴書的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只是主觀犯意有所爭執,犯後態度勘認良好;他與同案共同被告已交叉詰問完畢,已無證據待調查,加上已與小婷達成和解,對方也同意不追究他的責任,因此已無羈押必要,請求具保停押。
承審法官經調閱起訴書及相關卷證後,確認邱男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羈押後延押2次。
法官審酌,該案案目前同案被告間已行交互詰問程序並對質完畢,且邱男已與小婷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可證。小婷對於邱男聲請具保表示沒有意見,衡量犯罪情節、比例原則等可認定,前裁定羈押必要性已有變更。藉由命被告提出相當保證金後,應有相當程度約束力,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
法官認為,邱男雖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原因尚未完全消滅,但應無繼續羈押必要。經衡酌邱男身分、地位、家庭狀況及資力、與本案犯罪情節等,命他提出2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同時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另外,邱男不得對小婷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同時也不得用任何方式對她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如有違反,將再執行羈押。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today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更多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