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案,二審宣判。(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藝人秦偉被控連續性侵案,一審判刑8年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30日二審宣判,對於檢方起訴秦偉涉嫌性侵8女、其中還有2名年僅14、17歲的少女,高院二審維持一審的認定,還是認定性侵3女,仍犯3個性侵罪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刑期8年,可上訴。
秦偉多年前遇到飯店火警,雖然遭到燒傷,演藝生涯一度中斷,但回歸演藝圈後,投身公益、塑造良好形象,又創造事業高峰。但但2016年7月,一名女造型師透過臉書指控秦偉性侵,並說有多名被害女性,也向她哭訴遭到秦偉染指,年紀最輕僅有14歲,女造型師決定提出告訴。
全案由檢警單位查辦,檢方查出,秦偉利用各種方式,包含主持活動認識的女子,或是利用對方想要在演藝圈發展,謊稱讓對方在MV中擔任女主角,甚至幫忙出專輯等方式,性侵女子,連自己粉絲團的成員都不放過。經過清查後,檢方認定共8女受害,並以7次「強制性交」、3次「強制性交未遂」等,共10項罪名對秦偉起訴,具體求處共計41年有期徒刑。
一審由台北地院審理,北院認定秦偉對女造型師、女編劇以及一名女粉絲,共3名被害人性侵,分別判刑4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其中勇敢揭露全案的女造型師,秦偉主張2人是情侶關係,交往1年,發生關係都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但北院詢問秦偉交往中約會、共餐的地點,秦偉卻無法回答,謊言就此拆穿;另外一名被害的女編劇被性侵後,秦偉還傳「愛你」等簡訊,因此一審認定秦偉對3人性侵。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審理時,秦偉仍辯稱發生關係都是你情我願,並無違背對方意思而性侵。但高院最後仍認定秦偉對3名女子性侵,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刑期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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