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持硫酸到大同區埋伏、潑灑。今遭判刑定讞。(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廖姓男子與林姓女友,男子不滿女友的不動產與地產公司發生糾紛,與女友2017年間到地產公司解決,剛好遇到黃姓女職員正要騎機車離開,2人擋住機車後,廖男竟拿出硫酸潑灑黃女,造成她全身32%嚴重灼傷。最高法院審理後,1日「重傷害罪」將廖男判刑6年半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60歲的廖男,他的林姓女友與地產公司楊姓負責人、黃姓女職員有房屋土地、140萬借貸等糾紛,廖男心生不滿,2017年7月6日下午,將用來清洗魚缸的1瓶硫酸藏於車內,邀林女共赴地產公司等候黃女或楊男解決糾紛。
兩人在下午3時許到台北市民生西路,剛好遇到騎機車要外出的黃女,林女遂以身體擋在機車前,廖男則趁機取出硫酸,自黃女後方對其潑灑。黃女突遭灼傷,嚇得棄車逃回附近住處沖洗,林女則嚇得報警直呼「我男友要殺人了!他要殺人啦!」。
潑酸的廖男自己也被硫酸噴濺受傷,他竟衝向附近的大同警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向值班警員大叫「我要沖水!借我水!我被人潑硫酸了!」員警調查後找上黃女,黃女全身遭32%嚴重灼傷,並指證被廖男潑酸、林女擋車。廖男這時也坦承犯案,警方將2人移送法辦,檢方對2人均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廖男的行為構成「重傷害罪」,但因符合自首減刑,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6年6月。林女則主張不知男友暗藏硫酸,法院調查後認為,廖男行兇時林女與黃女正在爭執,相距不遠,林女很有可能被潑及,因此認定林女不知情,一二審均依「妨害自由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林女部分先行定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1日駁回廖男上訴,將他判刑6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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