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文西手臂已成為輔助外科手術的重要醫療科技,但若不幸產生醫療事故,誰該負起賠償責任?(圖/台灣機器人手術醫學會提供)
隨著人工智慧的發達,已普遍運用在各種領域,這其中也包括醫療科技。而在這十幾年來,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藉由達文西手臂(Da Vinci Robot Surgery)來輔助外科手術。只是隨著此類科技被大量使用,必然會有醫療事故產生,到底誰該負起賠償責任?
在以人為外科手術的場合,若有醫療事故產生,自然是以主刀的醫師為歸責主體。而由於刑法強調行為止於一身,故其處罰並不會延伸至僱用人,即醫院。但就民法來說,就有不一樣的歸責規範,病患除可以侵權行為來向執刀的醫師為損害賠償外,亦可連帶對醫院以監督疏失或契約違反來為連帶賠償之請求。至於醫療過程中,醫師雖會使用各種醫療設備,但這些器具並不具有智慧性,僅能算是工具,若有瑕疵,也會因自然人的完全掌控,不大會與事故結果產生關連,頂多是由醫院以物的瑕疵,向生產者為契約責任之請求。
但來到了現在,具有人工智慧的醫療設備,如達文西手臂的引入開刀過程,是否代表傳統的歸責體系,必須有所改變?這或許可以比照自動駕駛的分級來為類比(參閱吳景欽/開車滑手機不違法 第三級自動駕駛上路可行嗎),因就目前的達文西手臂來看,尚無法自動與自主化,且在手術過程,仍是以醫師為主導,在某種程度,只是在降低人為因素的傷害。故若比照自動駕駛的分級,恐僅能落在第二至第三級間。
不過,畢竟達文西手臂比起傳統的醫療輔助系統更具精密性,也可以注意到人為所無法觸及的細微度,因此若有醫療事故發生,是否可如傳統般,直接排除掉機器生產者的民事責任,似乎就有問題存在。
也因此,隨著機械手臂於醫療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逐步提升,甚至在未來,有可能如完全自駕車般的獨立運作,則產品製造人的責任就無法排除。關於此責任,馬上想到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的商品製造者之無過失責任。不過,醫療行為在法制上,並不能認定是屬於一種消費行為,故仍得回到民法的適用。而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乃採取嚴格責任,即有侵權行為發生時,先推定商品製造者有過失,除非其能證明產品無瑕疵,或瑕疵與侵害發生無因果關係,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才足以免責。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強調商品製造者的責任,不代表手術者及醫院可因此免除過失責任。
總之,在自動化機器逐漸於醫療手術中占據一定角色後,在不可能對機器本身求償下,就會形成製造者、手術者與醫院的連帶對被害人的賠償關係。此三者相互間的比重分配,必然會隨著自動化程度的提升,而逐漸將重點從手術者轉向機器製造者,這恐是自動化社會所必然出現的現象。為了分散風險,必然得強制製造者為第三責任險,又為了避免事後的長期訴訟,又得依賴一套客觀、迅速,甚至可能是由人工智慧來擔任仲裁者的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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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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