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女和劉男在2014年因未婚生子,感情產生小摩擦,便決定將親骨肉送養。(圖/123RF)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江蘇蘇州市一對小情侶俞女和劉男在2014年未婚生子,因為扶養不起,便將6個月大的親生兒子送養,並向對方收取3萬元(台幣約13.7萬)的營養費;沒想到他們4年後竟反悔,告上法院向養母張女討回兒子。最後,法院認為,張女當年領養時沒有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因此必須將孩子還給對方。
綜合陸媒報導,俞女和劉男當年還因為這孩子的出生而發生爭執,所以才想把這6個月大的孩子給別人撫養。事後,張女得知消息,便決定收養這可憐的孩子,甚至還付了3萬元(台幣約13.7萬)的營養費給對方;原本以為這兒子會陪她到老,殊不知4年後卻莫名其妙被告上法院。
▲俞女和劉男4年後找到了張女,但對方不願把兒子歸還,因此氣憤告上法院。(圖/翻攝江蘇新聞,下同)
據了解,俞女和劉男4年後找到了張女,試圖向她要回親生兒子。不過,這些年,張女一家人已經與孩子有了深厚的感情,因此不願意還給對方,進而引起雙方爭執。事後,小情侶用盡各種手段,並且在2018年8月時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將孩子送回他們身邊。
在法庭上,劉男稱,自己從來沒有見過孩子,當年是俞女擅自將其送養,直到2018年下半年,知道孩子去向後,便堅決要求討回兒子。另外,俞女也承認,那時因為自己一時衝動將孩子送了出去,後來她和劉男結婚,家庭情況也漸漸便得穩定,所以希望將親生兒子接回一起生活。
▲6個月大的寶寶當時被親生父母送走,現在又被要回。
被告張女則在法院上表示,當年俞女寫下字條,表示要與孩子永遠斷絕關係,如今卻出爾反爾,甚至告上法院討兒,讓一家人都無法接受。除此之外,張女也說,家人辛苦地將孩子撫養長大,付出不少感情、體力和生活上的花費,並不是這麼簡單就能解決的。
不過最後,法院指出,因為當時張女在領養孩子的時候,沒有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因此這段關係無效,必須將孩子還給親生父母。此外,經法院調解,孩子的親生父母答應將營養費3萬元(台幣約13.7萬)還給張女,以及12萬元(台幣約55萬)作為撫養補償;而張女也同意給彼此一段適應的時間,之後會將孩子送還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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