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客服就民眾來電詢問金融業等相關問題,給予線上服務。(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如果碰到保單停復效的90天等待期間內,被醫師確診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而遭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合約、退還保費,或是提出同意恢復效力,但不能理賠癌症等相關理賠金時,保戶豈不是白繳了保費又失去保障。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此強調,只要停效6個月內付清欠費,皆會認定保險公司解約、拒賠無理,並應予復效。
有位民眾的防癌健康保險的保費繳款日,為2012年10月4日,因逾期未繳保費,壽險公司於10月16日及10月25日二度寄出催繳保費的催告信,結果在11月27日停效。而停效後6個月內復效是2013年5月12日。保戶則是在繳費日前後、停效均致電客服詢問繳費、停效問題,而且在2013年6月26日確診為直腸癌,保險公司遂以復效後的90日等待期為由,通知保戶要解約。
保戶申訴有理-勝訴
保戶沒想到申請復效還被要求須有90天等待期,結果在這段期間竟被診斷確診為直腸癌,而遭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及終止合約,相當不公平,遂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經多數委員認為,保戶既然已經在停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的請求,認定應恢復保單效力,並應依約給付防癌保險金。
評議委員:已修法免除等待期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因為陸續有幾家保險公司援用法條出現爭議,須注意《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已於2007年7月18日立法修正並公告施行,言明保單停效日起6個月內結清欠繳的保費、利息等費用時,翌日上午零時起,該保單即開始恢復效力。
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此類停效、復效保單爭議會傾向採用以上法條,但若民眾是在2007年7月18日前購買保單的話,由於契約條款上寫著「保險公司對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91日開始」,其實還是有90天的等待期問題。
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強調,基本上《保險法》修正後,無論新、舊保單(即修法施行日前、後民眾所買的保單),保戶於停效6個月內付清欠費的保單,都會認定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同意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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