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警局女職員分手恐怖求復合 無視保護令分局門口猖狂堵人 

▲台南地院雖核發被害人保護令,但現行法令不周延,以致被害人仍受加害人身心拆磨苦不堪言。(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院雖核發被害人保護令,但現行法令不周延,以致被害人仍受加害人身心折磨苦不堪言。(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在台南市分局上班的女職員,因與前男友不合分手,沒想到周姓前男友竟變成「恐怖情人」,時常糾纏復合,且膽敢在分局門口堵人,強抱前女友,幸被偵查隊長及時制止將其送辦,惟現行法令針對「騷擾」尚無明確預防性羈押規定,即使有保護令,面對當下危險只能自救,目前被害人由同事陪同上下班,以策安全。

據了解,被害人係在某分局上班的行政人員,數月前與交往之周姓前男友因個性不合,且對方情緒控管有問題而分手,沒想到周男不滿分手竟變成「恐怖情人」,時時糾纏被害人要求復合,被害人不願再復合,也不想搭理對方,周男卻變本加厲,令被害人身心飽受折磨,但又怕被人知道,竟悶出病來而求助身心科。

周男多次纏著被害人要求復合,其中有一次判談中大暴走,竟動手拉扯被害人,被害人忍無可忍,才報案對周男提告家暴、傷害,這才讓周男的糾纏行徑曝光。

被害人雖提告,但為怕刺激周男而做出更有危害性行為而遲遲不敢申請保護令,惟周男雖被提告家暴,仍常常到分局堵被害人,令被害人整天提心吊膽,分局警官看不下去,認為老趕對方走也不是辦法,而勸被害人申請保護令,被害人才在警方協助下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申請的保護令是禁止周男繼續對被害人騷擾,不過周男友並不怕,還前往被害人家門口及利用被害人下班時在分局前堵人,違反二次保護令,在第二次分局門口堵人時,除不讓被害人下班離開,還涉嫌強抱被害人,讓被害人大聲驚叫,當時分局偵查隊長發現立即上前制止,並告知周男係違反保護令現行犯。

由於涉案人對警方的制止視若無睹,還大吵大鬧,事後警方以周男涉嫌違反保護令現行犯移送。但因為刑訴法及家暴法規範不夠周全,尚無法讓周男被預防性羈押,因此可能隨時會出現在被害人周遭,讓被害人每天生活在恐懼中,目前由分局的警察同事陪同被害人上下班,再研議是否有更積極的處理方式或適用法條來解決問題。

法院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民事保護令之申請,首先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與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發生,並保護被害人與其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加害人須遵守民事保護令所規定的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而刑事訴訟法第 101-1條明訂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告訴乃論)、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等,但「騒優」行為並不在預防性羈押明訂範圍內。

警方認為,刑訴法對家暴令「騷擾」無法做出預防性羈押,讓被害人即使有保護令,面對當下危險只能自救,對於「恐怖情人」、「跟蹤狂」…等等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相當危害行為,希望修法明文制止(羈押或預防性羈押)與懲罰,避免衍生意外憾事發生,也讓被害人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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