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男見包內有新台幣約15萬元等物品,意圖占為己有,遭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胡姓男子去年騎車替公司送貨途中,行經豐原區圓環北路,發現黃姓男子遺落的斜背包,見包內有新台幣14萬4300元、1萬元禮券及iphone 7 plus手機一支,意圖據為己有,黃返回尋找未果報警,警循線找到胡,胡稱「因趕著上班送貨,先撿起來放」;台中地院認為,胡有侵佔遺失物的犯行及犯意,判罰金6千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初早上10點半,24歲胡男騎車行經圓環北路近三豐路口處時,見黃男遺落的斜背包,內有新台幣14萬4300元、1萬元禮券及iphone 7 plus手機一支,胡將背包拿走,同日10時59分,行經大雅區田心路、田心一街口,打開背包並檢視包內物品,並將手機丟棄在途中的水溝內。
黃男返回尋找背包未果,立即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發現胡拿走背包,同日下午1點通知胡父親,胡接獲父親通知,將背包內現金、禮卷全數歸回黃,面對警詢問「為何第一時間未將拾得財物送交警察機關?」,黃辯稱「因上班趕著送貨,先撿起來放在機車腳踏墊上。」
但法官認為,胡撿到背包後多次進出公司並外出送貨,但卻沒將拾獲物品交由警察機關處理,待員警通知後才交付物品,另將手機丟棄在水溝內,導致未能在員警通知的第一時間交付,認為胡有侵占遺失物的犯行及犯意,判罰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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